兩岸攜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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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010年中國企業債券市場:繁榮與期待

  時間:2009-12-29 09:27    來源:新華網綜合     
 
 

  第四,仲介機構的作用和責任進一步加強。隨著近年來企業債券市場規模的不斷增加,發行人、主承銷商、信用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債權代理人、監管銀行等市場參與主體範圍也迅速擴大。但與迅速擴大的市場規模相比,仲介機構的責任和作用還有待進一步加強,企業債券相關配套管理工作也有待改善。這已成為主管部門下一步工作重點和市場各方面的期望。一方面,對於企業債券發行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包括發行人以及相關仲介機構),主管部門將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並嚴格加以執行,加強仲介機構培育,提高仲介機構進入門檻,使仲介機構責、權、利有機統一,仲介機構的責任和作用將進一步加強;另一方面,對於發行人、信用評級機構、債權代理人及監管銀行等市場參與主體的後續資訊披露問題,主管部門以及企業債券交易流通審核機構也將強化約束機制,以維護公開、公平、公正以及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通過強化資訊披露制度來預警揭示企業債券風險,已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第五,企業債券參與各方特別是投資者更加成熟。從2000年企業債券開始實行集中審核以來,主管部門著力從提高發行品質、控制風險上下工夫,企業債券已保持了近十年的零違約率。這一方面説明我國企業債券管理水準較高,在較為嚴格的審核程式下,能獲准發行債券的企業實力較強,且有很好的償債意願,出現兌付資金不落實的情況極少,即使出現也可採取政府協調機制化解風險;另一方面企業債券作為信用産品,一定程度的違約率本是完全正常的,否則不同發行主體之間的信用利差就無從談起。隨著企業債券市場的發展,不同信用等級債券之間信用利差加大,企業債券參與各方特別是投資者對債券風險的判斷、甄別行為也會更加成熟。

  第六,在規範發展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推出市政債方面有望進行新的嘗試。對於如何規範發展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化解市政建設融資風險問題,很多專家提出,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通過發行市政債券的方式解決,其前提是必須解決約束機制問題。實際上,從發行主體、還款來源、募集資金運用等方面看,目前我國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發行的城投債已經“具有市政債的特性”,是西方市政債券在我國法律和財稅體系下的一種變通模式。如果能在現有城投債的基礎上,探索約束機制問題,清理、整合、規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運作,明確投融資平臺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權利、責任界限,將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融資“陽光化”,將地方財政對城投債本息償付的隱性責任顯性化,將城投債的發行規模限制在地方財政增長和償債能力可接受範圍內,並制定相應的債券發行規則與資訊披露機制,那麼城投債就能夠發展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市政債”。這可能是化解目前我國地方市政建設融資模式潛在風險的一條比較有利的路徑。(記者 王文清 侯利紅 編輯 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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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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