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企聯簡介

時間:2010-04-15 11:07   來源:臺企聯網站
  全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簡稱臺企聯),是由在祖國大陸批准成立的各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為主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該會宗旨是:為會員和臺資企業服務,增強會員間聯誼以及會員與政府部門間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臺企聯的主要業務範圍是:組織會員開展聯誼和交流活動;溝通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和臺商有關生産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促進臺資企業發展,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該會實行理事制,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理事、特邀理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常務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該會設立監事會,選舉産生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三人。該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該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及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和臺海和平穩定積極努力;

  2、臺商人選應在大陸投資企業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較好,在廣大臺商中有一定威望;

  4、熱心服務台商工作,遵守本會規章,有較強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該會下設秘書處、企業發展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會員聯誼委員會、權益保障委員會、公益事業委員會。


編輯: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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