説明:本章程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管理暫行辦法》制訂。
全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全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聯誼會,英文譯名為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on the Mainland ,縮寫:ATIEM。
第二條 本會為由在祖國大陸經批准成立的各地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臺協)為主體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為會員和臺資企業服務,增強會員間聯誼以及會員與政府部門間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會員合法權益,不得從事與本章程不符的活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1、組織會員開展聯誼和交流活動;
2、溝通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和臺商有關生産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3、為會員提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經濟資訊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促進臺資企業發展,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
4、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5、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的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祖國大陸各地經批准成立的臺協或在中國大陸投資的較大型臺資企業或在臺商中有一定威望、熱心會務工作的臺協資深會長。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提交在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文件的複印件;
3、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4、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服務;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支援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期繳納會費;
5、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資料;
6、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和利益、拒不履行會員義務等情形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本會實行理事制,入會的各地臺協由現任會長作為當然代表出任本會理事,在中國大陸投資的較大型臺資企業由企業代表出任本會理事,部分臺協資深會長以個人名義出任理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理事、特邀理事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5、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屆三年,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各地臺協會長出任常務理事會成員的,其任職在任期內,原則上不因臺協換屆而變動。臺協新任會長可另行申請入會,經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可增補為理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4、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變更的理事人選;
5、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總顧問、顧問;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7、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
8、決定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9、必要時可增免本會領導成員,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10、領導本會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11、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內部管理制度;
12、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選舉産生監事長一人,常務副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若干人。監事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
監事會的職權是:
1、監督本會章程的執行;
2、監督本會財務收支情況;
3、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策執行情況,對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各工作職能部門執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會長和理事予以糾正;
5、必要時提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國家統一,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積極努力;
2、作為臺商人選,其在大陸投資的企業應有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經濟實力;
3、個人素質較好,在廣大臺商中有一定威望;
4、遵守本會規章,熱心服務台商工作,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5、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副監事長、副會長、副監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並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組織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開展工作;
3、負責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的人事管理,決定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為了便於聯繫政府有關部門,更有效地為會員提供服務,本會聘請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擔任相應領導職務,受聘人員按本會章程規定程式産生,不領取本會的報酬。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不加入外國商會及境外社團組織。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合法捐贈;
3、政府資助;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只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4月15日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