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興出口加工區相關法規介紹
 
 
  來源:      日期:2004-08-25 15:31

 


海關對加工區的監管

 

  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一、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主或其代理人根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備案。備案清單由海關總署統一制發。

  二、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

  三、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四、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産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産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生産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印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五)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以照章徵稅。

  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余科、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

 

  海關對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

  一、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照製成品徵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二、區內企業的加工産品和在加工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往區外時,由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後,根據其使用價值估價徵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
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對無商業價值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銷毀的,應憑管委會和環保部門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進口許可證、免稅。

  三、區內企業不得委託區外企業進行産品加工,特殊情況下,因技術、工藝達不到産品要求,須委託區外加工企業進行某項工序加工,並在保證加工産品不改變原産品(出區時)基本形態、數量的前提下,經主管海關關長批准,可由接受委託的區外企業比照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向加工區主管海關繳納貨物等值的保證金後辦理出區手續。
 
  委託區外企業加工的期限為6個月,不得延期。加工完畢後,加工産品(包括殘次品、廢品)須運回區內,並憑原出區時填寫的委託區外加工申請書及有關單證,向加工區主管海關辦理驗放核銷手續。

  四、區內企業銷往區外的機器、設備、模具等,按照國家現行進口政策及有關規定辦理。

  五、區內企業經主管海關批准,可在區外進行産品的測試、檢驗和展示活動。測試、檢驗和展示的産品,應比照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出區手續。

  六、區內使用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須運往區外進行維修、測試或檢驗時,區內企業或管理機構應填寫《出口加工區貨物運往區外維修查驗聯繫單》,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海關核準、登記、查驗後,方可將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

  區內企業將模具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時,應留存模具所生産産品的樣品,以備海關對運回區內的模具進行核查。

  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不得用於區外加工生産和使用。
 
  七、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應自運出之日起二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因特 殊情況不能如期運回的,區內企業應于期限屆滿前7天內,向主管海關説明情況,並申請延期。申請延期以1次為限,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

  八、運往區外維修的機器、設備、模具和辦公用品等,運回區內時,要以海關
能辨認其為原物或同一規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為限,但更換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應一併運回區內。

  九、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其出口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建造基礎設施、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生産、辦公用房所需合理數量的基建物資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區外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下達。

  (二)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
通運輸工具等,海關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區外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並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查驗後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稅,不予退回。

  (四)因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産品要求、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外經貿部批准,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不予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

  十、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物品,應運入加工區內海關指定倉庫或地點,區外企業填寫出口報關單,並持境內購貨發票、裝箱單,向加工區的主管海關
辦理報關手續。

  十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須經區內企業進行實質性加工後,方可運出境外。

  十二、可進行深加工結轉業務試點。區內企業在確有需要時,可將有關模具、
半成品等運往區外進行外發加工。由接受委託的區外企業向加工區主管海關交納貨物應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值保證金或保函後辦理出區手續。委託加工的貨物按期返回區內的,出口加工區主管海關在辦理驗放核銷手續後,應及時退還保證金。

  
  海關對加工區內貨物的監管

  一、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須向其主管海關如實申報,海關依據備案清單及有關單證,對區內企業進、出加工區的貨物進行查驗、放行和核銷。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貨物的備案、報關、查驗、放行、核銷手續應在區內辦理。

  二、加工區內的貨物可在區內企業之間轉讓、轉移,雙方當事人須事先將轉讓、轉移貨物的具體品名、數量、金額等有關事項向海關備案。

  三、區內加工企業,不得將未經實質性加工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銷往區外。區內從事倉儲服務的企業,不得將倉儲的原材料、零部件提供給區外企業。

  四、區內企業自開展出口加工業務或倉儲業務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業帳冊和有關單據,向其主管海關辦理一次核銷手續。

  五、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在加工、儲存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損毀的,區內加工企業或倉儲企業應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報告主管海關,並説明理由。經海關核實確認後,準其在賬冊內減除。

  海關對加工區之間往來貨物的監管

  一、加工區之間貨物的往來,應由收、發貨物雙方聯名向轉出區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核準後,按照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貨物轉關至其他加工區時,轉入區主管海關在核對封志完整及單貨相符後,即予放行入廠或入庫。

  三、加工區之間往來的貨物不能按照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主管海關應向收貨企業收取貨物等值的擔保金。貨物運抵轉入區並經海關核對無誤後,主管海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擔保金退還企業。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監管

  一、運輸工具和人員應經海關指定的專用通道進、出加工區。

  二、從加工區運往境外的加工産品,及由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經海關查驗放行後,應交由經海關核準、並由設立於區內的專營運輸企業承運。下列貨物經主管海關查驗後,可由企業指派專人攜帶或自行運輸:

  (一) 價值1萬美元及以下的小額物品;

  (二) 因品質不合格復運區外退換的物品;
 
  (三)已辦理進口納稅手續的物品;
 
  (四)其他經海關核準的物品。

  三、進、出加工區貨物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運輸工具的名稱、數量、牌照號碼及駕駛員姓名等清單,向海關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承運加工區貨物進、出加工區或轉關運輸的所有運輸企業的經營人,應遵守海關有關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的管理規定,並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海關批准,從加工區到區外的運輸工具和人員不得運輸、攜帶加工區內貨物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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