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稅收優惠政策
·對區內企業在區內加工,生產的貨物和應稅勞務,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區內企業進出口加工區的貨、物品不實行加工貿易保證金臺賬實轉制度,海關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監管。
·區內與境外之間進出口的貨物一般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區內企業生產所需進口機器設備、進口基建物質、進口自用辦公用品等予以 免稅,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全額保稅。
·境內區外進入出口加工區用于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械、設備、原材料、 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基建物資等視同出口享受國家出口退稅政策。
·區內企業發往區外進行加工生產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半年內返回出口加工區的實行全額保稅。
出口加工區和其他省級開發區優惠政策對比
項目 |
省級經濟開發區 |
出口加工區 |
企業所得稅 |
稅率 |
24% |
15% |
免減稅期 |
獲利後第一、二年 |
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免徵 |
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十年以上免徵 |
獲利後第三至五年 |
減半徵收 |
減半徵收 |
增值稅 |
17% |
免徵 |
貨物進出口管理 |
憑加工貿易合同進出口每筆合同均需核銷 |
實行登記制,半年核銷一次 |
手冊管理 |
實行《加工貿易手冊》 |
不實行《加工貿易手冊》 |
臺帳和保證金 |
設臺帳和保證金 |
不設臺賬、不收保證金 |
生產設備進口 |
鼓勵類項目可免關稅 |
免關稅 |
境內採購原材料 |
不退稅 |
進口後可申請出口退稅 |
貨物通關 |
一般按正常途徑通關 |
24小時快速通關 |
外匯管理 |
實行結售匯制度 |
不實行接收匯制度,資本金帳戶和一般項目賬戶合並,企業可全額留匯 |
檢驗檢疫 |
實施貨物檢驗檢疫制度 |
除特殊要求外不實施貨物檢驗檢疫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