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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産原、良種審定辦法
 
 
  來源:      日期:2005-08-09 14:00

 

頒布時間: 1998.03.02

實施時間:  1998.03.02

時 效 性:  有效

發佈部門:  農業部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水産原、良種種質及其種苗生産的管理,科學、公正、及時地審定和推廣水産原、良種,促進漁業生産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特製定本審定辦法。

    第二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向全國水産原、良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申請審定。

    (一)現有主要養殖(栽培)對象;

    (二)育成養殖新對象,經連續二年生産性養殖對比試驗,累計試驗面積混養不低於5000畝,單養不低於500畝,並表現優異者;

    (三)養(增)殖開發利用新對象,經連續二年生産性養(增)殖試驗,累計養殖面積不低於1萬畝,增殖試驗面積不低於20萬畝,並表現優異者;

    (四)國外引進養(增)殖新對象,經連續二年生産性養(增)殖對比試驗(試驗面積與第3項同),表現優異者;

    (五)經證實具有育種應用價值的原種;

    (六)特殊養(增)殖對象。

    第三條  凡申請審定者,必須報送下列材料一式20份:

    (一)主件:水産原、良種審定申請書。

    (二)附件:

    (1)研究報告(技術總結);

    (2)養(增)殖繁殖制種技術報告;

    (3)品種標準;

    (4)審委會指定專業單位的種質檢測報告(複印件);

    (5)審委會指定專業單位的抗病性鑒定報告(複印件);

    (6)連續二年生産性對比養(增)殖試驗年度總結及承試單位評價意見(複印件)。

    第四條  申請審定的,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單位(個人)簽章,呈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章後,報審委會;

    (三)審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單位(個人)提供苗種和生産技術,由審委會指定試驗單位進行對比驗證。

    不按程式辦理的,審委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每年的12月31日為申請水産原、良種審定的截止日期(以寄出郵戳為準)。

    第六條  審委會根據《水産原、良種審定標準》和有關國家標準進行審定。

    第七條  審委會辦公室對收到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合格者提交審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審定。

    第八條  審委會全體委員會議對申請審定的水産原、良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其通過審定或緩予審定。通過審定或緩予審定的決定,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審委會審定通過的水産原、良種,審定意見由審委會主任簽字,報農業部審核同意後,即通過國家審定。通過國家審定的水産原、良種,由農業部發佈公告,審委會予以編號,頒發證書。

    審定通過的水産原、良種,其中文名稱前冠以“GS”兩個拼音字母(“GS”為“國”和“審”兩字的第一個拼音字母)。

    第十條  審委會認為需緩審的,應派員實地考察後,提交下次全體委員會議復審。復審未通過的,不得再次提出復審。

    第十一條  經過水産原、良種審委會審定通過的品種、雜交種等的育成者在申報各級獎勵時,其審定證書可以視同專家鑒定證書。

    第十二條  國家審定通過的水産原、良種,可在農業部公告的適宜養殖區域內推廣養殖。審定通過的水産原、良種在生産利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弱點,審委會應提出停止推廣建議,報農業部公佈。

    第十三條  未經審定或審定不合格的水産新品種、良種、國(境)外引進種,不得進行廣告宣傳,不準推廣,不得報獎。

    第十四條  申請審定的每個原、良種均須交納審定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産原、良種審定標準

    1  原種審定標準

    1.1  原種,指取自模式種採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並用於養(增)殖(栽培)生産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種,以及用於選育種的原始親本。

    1.2  原種必須具備下列性狀:

    1.2.1  具有供種水域中該物種的典型表型,無明顯的統計學差異;

    1.2.2  具有供種水域中該物種的核型及生化遺傳性狀;

    1.2.3  具有供種水域中該物種的經濟性狀(增長率、品質等);

    1.2.4  符合有關水生動植物種的國家標準。

    2  良種審定標準

    2.1  良種,指生長快、品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和適應一定地區自然條件並用於養(增)殖(栽培)生産的水生動、植物種。

    2.2  良種必須具備下列性狀:

    2.2.1  優良經濟性狀遺傳穩定在95%以上;

    2.2.2  其他表型性狀遺傳穩定在95%以上。

    3  品種審定標準

    3.1  品種,指經多代人工選擇育成的具有遺傳穩定,並有別於原種或同種內其他群體之優良經濟性狀及其他表型性狀的水生動、植物。

    3.2  高産品種

    3.2.1  連續二年對比試驗産量比原種或同物種其他養殖(栽培)品種平均高10%以上(混養對比試驗水面5000畝以上,單養對比試驗水面500畝以上)。

    3.2.2  品質指標不低於原種或同物種的其他主要養殖(栽培)品種(或種)。

    3.2.3  優良經濟性狀及其他表型性狀遺傳穩定在90%以上。

    3.3  抗逆品種

    3.3.1  抗病品種

    3.3.1.1  能抗某種疾病,抗病力遺傳穩定在90%以上。

    3.3.1.2  連續二年對比試驗中主要經濟性狀(增長率、品質等)不低於對照品種(或種)。

    3.3.1.3  其他表型性狀遺傳穩定在90%以上。

    3.3.2  抗寒品種

    3.3.2.1  能在原來不能自然越冬的地方自然越冬、連續二年對比試驗越冬成活率60%以上。

    3.3.2.2  抗寒性狀遺傳穩定在80%以上。

    3.3.2.3  主要經濟性狀(增長率、品質等)與原種或對照品種(或種)無明顯的經濟差異。

    3.3.2.4  其他表型性狀遺傳穩定在90%以上。

    4  雜交種審定標準

    4.1  雜交種,指將不同種、亞種、品種水生動、植物進行雜交獲得的水生動、植物後代,未經多代選擇穩定其遺傳性狀者。

    4.2  雜交用親本

    4.2.1  二元雜交用親本,兩親本必須是純種,符合原種標準。

    4.2.2  多元雜交用親本,選用的F1代個體作多元雜交親本,其雜種優勢必須很顯著,表型一致,純種親本應符合原種標準。

    4.3  雜交一代F1

    4.3.1  高産雜交一代F1,高産雜種優勢顯著,連續二年生産性養殖(栽培)對比試驗比原種或對照種(或品種)個體增長率平均高20%以上,産量平均高20%以上(混養面積5000畝,單養面積500畝)。

    4.3.2  抗病雜交一代F1,抗病雜種優勢顯著,F1能抗某種疾病,連續二年生産性對比試驗成活率達80%以上。主要經濟性狀(增長率、品質等)與原種或對照種(或品種)無顯著的統計學差異(試驗面積同4.3.1)。

    4.3.3  抗寒雜交一代F1,抗寒雜種優勢顯著,能在本地區自然越冬,連續二年越冬對比試驗成活率在80%以上,主要經濟性狀(增長率、品質等)與原種或對照種(或品種)無顯著的統計學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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