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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來源:      日期:2005-08-09 13:28

      近年來,隨著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我國從國外引進農作物種子、苗木的種類和數量不斷增多,促進了農業生産和經濟貿易的發展。但是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些引種單位事先未辦檢疫審批手續,即對外簽定貿易合同、開出付款信用證或讓對方發貨,致使貨物入境時仍未獲得進口許可,種苗壓船、壓港,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少數省級審批部門違規越權審批,超限量或超範圍審批,給審批管理帶來混亂;由於生産性引種批次多,數量大,引進渠道複雜,種植地點分散,檢疫風險增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多次截獲小麥矮腥黑穗病菌(TCK)、地中海實蠅、番茄環斑病毒等一類危險性檢疫病蟲,在國內也相繼發現苜蓿黃萎病、蔗扁蛾、灰豆象、芒果象甲等一些新的危險性病蟲,對農業生産構成嚴重威脅。為了適應擴大開放和加快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做好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控制從國外大批量引種。國內需要的生産用種應立足於國內自繁自育,原則上不從國外大量引種,尤其是糧、棉、油、糖等對國內生産影響較大的大宗作物和國外疫情不清、引進後傳播危險性病蟲害可能性大的種苗更要嚴格控制。如因救災備荒等特殊需要從國外超限量引種的,應由省級農業廳(局)植物檢疫機構審核提出意見,報農業部植物檢疫機構審批;凡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須從國外引進禁止入境的品種資源的,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特許審批。
    二、適當調整省級檢疫審批限量。根據《國外引種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結合目前我國農業生産用種需求和國內外植物疫情的變化,對1993年農業部確定的“生産種苗引種檢疫審批限量”作出適當調整(詳見附件1),超過審批限量,應由省級農業廳(局)植物檢疫機構簽署審核意見後,報農業部植物檢疫機構審批。
    三、嚴格審批,科學管理。檢疫審批是一項政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工作,各省(區、市)必須按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審批,嚴禁越權審批、超限量審批或化整為零審批;檢疫審批單位不得為引種單位説情和嚴禁代辦審批手續。違者視情節吊銷其檢疫審批權,取消責任人專職檢疫員資格,追究主要領導責任。
    為了便於口岸檢疫把關監管和電腦單證管理,將現行《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五聯單改為一式三聯一回執(詳見附件2),由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統一制發,原五聯單延用至1999年9月30日。各省(區、市)植物檢疫機構出具的檢疫審批單加蓋審批省植物檢疫專用章;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出具的審批單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植物檢疫專用章”。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要加快檢疫審批軟體的研製開發,加強對國外引種疫情的收集和風險分析,儘早實現檢疫審批電腦網路管理,使審批工作更加規範化、科學化。
    四、關於農林檢疫及其檢疫審批的分工。請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果、花卉、中藥材等植物檢疫工作分工問題的函》(國辦函[1997]19號)的規定(見附件3)驗單和接受報檢。
    五、嚴格申報程式,嚴禁先進口後報批。各引種單位和代理進口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引種檢疫規定,在對外簽定貿易合同、協議30日前辦理審批手續。對於未辦審批手續就對外簽定合同而造成的後果及經濟損失由有關引種單位自負。
    為了避免經濟損失和便於對外索賠,各引種單位在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時,一定要嚴謹慎重,合同中應單獨註明檢疫條款,列入審批提出的檢疫要求,並要求附有輸出國官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
    六、加強口岸檢疫和隔離試種疫情監測。引進種苗隔離試種疫情監測是國外引種檢疫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為了及時準確掌握審批種苗口岸檢疫和引進情況,請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季度將檢疫審批單回執統一返回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植物檢疫處,如在檢疫中發現重大疫情時,須及時反饋。各地農業植檢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做好進境檢疫、種苗引進後隔離試種期間的疫情監測工作和檢疫處理,確保種苗的安全引進。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1997]19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果、花卉、中藥材等植物檢疫工作分工問題的函
農業部、林業部:
    為了保證《植物檢疫條例》的貫徹實施,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水果、花卉、中藥材等植物檢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乾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貴花卉除外)、中藥材由農業部門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檢疫;但是,省級人民政府已經規定由林業部門植物檢疫機構檢疫的,可以按其規定執行。
    二、在植物檢疫工作中,各地方農業、林業部門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密切配合,相互承認檢疫證明,不得重復檢疫,重復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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