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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評論
 
胡曉鵬:臺灣地下金融業何以這麼興盛?
 
 
  來源:      日期:2007-06-08 11:11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靈魂,它是經濟規模和經濟實力得以壯大的先決條件。地下金融雖然有些違規,甚至違法的嫌疑,但它在許多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與崛起的過程中卻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地下金融的作用就非常強大,並在實踐中衍生出了民間借貸、地下錢莊、標會、丙種四種主要形式。民間借貸和地下錢莊多數人都已經熟悉,筆者在此重點談談標會和丙種的運作流程和發展特徵。

  所謂標會,實際上就是一個基於權威領導的、融通資金的民間組織。標會中的標頭,往往具有很高的威望或者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並在實際運作流程中佔據主導地位。標會中的其他成員被稱為標角。從運作流程上看,每個參加標會的人最初都須上繳一筆錢,比如10000元,一個16人的標會(含標頭),就可籌集16萬元。這筆錢要交給標頭。隨後,標會要競標。除標頭外,標角可以報出各自的競價(當然要低於10000元,差額部分便被視為利息),最低報價的人可以獲得整標。此時,每個標角在標頭的協調下都要把這筆錢交給得標者,而標頭則應該付出1萬元。在下一次競標時,標頭和已經得到資金的標角就沒有資格再競標。依次類推,每個標角在理論上都可以獲得16萬元,但越早獲得標金的標角可能喪失的利息越多;但反過來看,越早拿到標金,就越可能産生更多的時間收益。最後一個標角不需競爭,每個標角加上標頭都要支付出1萬元給他。至此,標會宣告結束。

  由此可以看出,作為融資組織,標會設計精心,它可以在短期內為急需籌集資金的人尋求到較為合理的解決方法。標會運作的有效性取決於標頭的權威性。在臺灣地區,標會最初大都是由地域接近的人員構成,由於相互之間非常了解,穩定性比較高的。但隨著標會規模的擴張,資金的誘惑也在加大,某些標角可能因投資失敗以至無力支付後續標金,提高了標會的風險。為此,臺灣當局明確出臺一項政策,規定標角的進入要遵循自願原則,標頭要對標會的風險負有全責。如果標會運作環節失敗,標頭要向其他尚未獲得標金的標角全額償付總標金(如上例就是16萬)。

  與此不同,丙種則是另外一種民間籌資方式。它針對的是為獲得高額回報、從事金融投資的人員。比如,一個消息靈通、有競爭實力的人士獲得某項可能得到高額回報的投機機會,但他沒有足夠資金,他可以尋求另一個有雄厚資金實力的人來幫助他,而金融證券或其他不動産則被當作投資人的抵押品。説到底,就是“你投資,我付錢”(這有點類似于風險投資)。當然,事後的投資收益要按事先約定拿出一定比例給予實際出資人。如果從事金融投資的人失敗了,也有一套風險防範機制。比如,投資人買了股票,設30%為強制平倉點。也就是説,實際出資者會在股票虧損了30%的時候強制把股票賣出。此後,投資者一方面要全額償付本金,另一方面也要按照事前的約定支付利息。因此,作為民間融資方式的丙種,出資人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參與丙種的投資者往往擁有龐大的人際關係網路、自身的信用層級、運作能力也都很強大;並且投資人與出資人往往是相知甚熟,彼此相互了解。

  在筆者看來,丙種和標會在本質上就是經濟利益推動下的體制外組織形態。撇開其合法性不談,在發展初期它們都是以條件性信任為基礎的,所謂的條件性包括業緣、地緣、情緣等。隨著地下規模的提高,風險性也會提高。即便如此,試圖通過一紙法律條文取締這些組織,也幾乎是不可能的。若要真正讓這些地下金融組織消失,就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一則正式金融必須能夠滿足民間所有對融資的需求。然而,早年的臺灣地區,銀行信貸條件比較苛刻,大多數中小企業都無緣納入到銀行系統的資金支援範圍之內。二則對這些地下金融組織的監督必須是充分的。而這一點,在實踐中又幾乎不可能,因為,當正式金融門檻過高時,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地下金融就像野草一樣隨處縱生,切實“有效”的監督只會帶來更高的交易成本。

  更為重要的是,地下金融蓬勃發展的時期往往是正式金融管制嚴格、投資機會較好的時候;即使後來意識到這一問題的不良後果而加快降低正式金融的門檻時,地下金融組織也不會迅速消失,制度依賴還會長期存在。

  基於此,筆者認為:從長遠利益考慮,要正確對待地下金融的發展與管理,通過制度改進和法律條文的修正來規範地下金融運作機制,實現地下金融的“地上化”,這或許才是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的切實之路。 胡曉鵬 經濟學博士上海社會科學院部門經濟所副研究員

  來源:上海證券報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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