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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院"初審通過解禁金融機構投資大陸
 
 
  來源:      日期:2006-11-10 09:39

 

    5月16日,國民黨財金預算專案小組在臺北舉行“兩岸金融業務交流公聽會”,一致呼籲當局鬆綁“登陸”政策,推動兩岸金融互利雙贏。圖為專案小組總召集人江丙坤(左三)出席公聽會。 中新社 董會峰 攝
 

  中新網11月9日電 臺“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9日)上午于爭議聲中,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解除臺灣銀行業與相關金融機構投資大陸限制,另明訂審查島內金融機構可否赴大陸的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但全案仍須交由朝野協商。

  據“中央社”報道,國民黨“立委”李紀珠、民進黨“立委”蔡其昌等,不滿“兩岸條例”第三十六條仍禁止臺灣銀行業與金融機構對大陸投資,擔憂如此勢必坐失進入大陸市場良機,提案“修法”解除島內金融産業投資大陸限制。

  此外,原條文明訂,臺灣銀行業與金融機構可否赴大陸設立分支機構,須由主管機關“財政部”核定,提案委員也主張,有必要修正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在場“立委”三度表決,國親兩黨與“無盟”合作挾人數優勢,初審通過“兩岸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正案”。

  修正條文明訂,經“金管會”許可,臺灣金融機構得與大陸地區事業單位直接業務往來;臺灣銀行業與金融機構投資大陸,不受前條(第三十五條)規定限制;相關施行細則由“金管會”訂定。

  據悉,“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共五款,其中第一款即規範,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經濟部”許可,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産品或經營項目,依據所謂“國家安全”及産業發展之考慮,區分為禁止類及一般類,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訂定項目清單及個案審查原則,並公告之。

來源:中新網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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