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 “十一五”時期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重點和要求是:
第一,加大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力度。要繼續採取多種形式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並使國有資本儘快向能發揮自己優勢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大企業集中,以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並力爭在2010年基本完成戰略性調整和改組任務。
第二,加快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革。今後,除極少數特殊企業外,都要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引入戰略投資者,包括國內民間資本、非國有機構投資者和基金、外資等,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需要國家控股的,要更多地實行相對控股,有的還可以採取黃金股的辦法。對於國有大中型上市公司,要支援和引導它們積極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優化資本結構,提高公司整體品質。必須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真正形成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與此同時,繼續深化企業內部勞動、人事、分配三項制度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必須規範推進。國有産權轉讓必須進入産權交易市場進行,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在改制過程中,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繼續推進壟斷行業改革。壟斷行業改革主要指自然壟斷行業改革,是我國國有經濟(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重點。要認真區分壟斷行業中自然壟斷業務和非自然壟斷業務,在非自然壟斷業務領域放開市場,引入競爭機制,以提高效率。與此同時,國家要對壟斷行業特別是其中的自然壟斷業務加強監管,既要加強安全、環保、普遍服務等管制,也要實行價格管制,如實行價格聽證制等,以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第四,完善國有資産管理體制。這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取得突破性進展的關鍵。一是建立和完善組織體系。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管理規範、上下協調、精幹高效的中央和省、市(地)國有資産監管機構。建立健全金融資産、非經營性資産、自然資源資産等監管體制,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二是建立健全法規體系。積極做好《國有資産法》立法和公司法、破産法的修訂工作,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同《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相配套的法規規章。三是明確和落實各級國資委的責任,依法辦事。
第五,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既要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也要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要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制度創新,特別是要引導私營企業從家族制逐步走向現代公司制。個體經營者和私營企業主要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成為積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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