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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雲林宣佈促進兩岸交流合作的15項政策措施

  時間:2006-04-15 16:08    來源:     
 
     兩岸經貿論壇15日15時在北京飯店閉幕。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主任陳雲林宣佈和通報了大陸方面將進一步採取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惠及臺灣同胞的15項政策措施”。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有3項政策措施,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有12項政策措施。以下為陳雲林發言及宣佈15項政策措施的全文文字實錄: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主任陳雲林發言

     尊敬的賈主席、連主席、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各位朋友,剛才中共中央臺辦常務副主任、海協常務副會長李炳才宣讀了兩岸經貿論壇共同建議,這份文件是兩岸業界專家學者智慧的結晶,反映了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我們一定會高度重視這些建議,努力將大家的良好願望變成現實。

     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實現兩岸共同繁榮,是兩岸同胞的共同期盼,也是我們的一貫主張。胡錦濤總書記曾經鄭重地表示,只要是對臺灣同胞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促進兩岸交流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維護臺海地區和平有利的事情,只要是對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去做,並且一定努力做好,這是我們對廣大臺灣同胞的莊嚴承諾。

     我們積極落實去年4月胡總書記和連主席會談所達成的各項共識,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促進了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一年來,我們就繼續擴大和深化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推進兩岸直接“三通”,努力解決關係臺灣同胞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與中國國民黨、親民黨、新黨有關方面多次地進行溝通、研商,並廣泛地爭取了臺灣各界有關團體、各界人士的意見和要求,大陸各有關部門十分重視臺灣同胞關心的各種問題,以高度負責的精神進行了認真深入的研究,又提出了一批利好于臺灣同胞的新政策、新措施。

     在這裡,我受權宣佈和通報大陸方面將進一步採取的“促進兩岸交流合作、惠及臺灣同胞的15項政策措施”。這15項措施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務院批准實施的,一部分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實施。現在我宣佈第一部分。

    經國務院批准的3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擴大臺灣農産品在大陸銷售,自今年5月1日起,對臺灣水果檢驗檢疫準入品種由18種擴大到22種,新增柳橙、檸檬、火龍果和哈密瓜4種水果準入。

     (二)為幫助解決臺灣産蔬菜豐産季節出現的銷售困難,開放甘藍、花椰菜、絲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蔥、胡蘿蔔、萵苣、芋頭、山葵等11種臺灣主要蔬菜品種檢驗檢疫準入,並實行零關稅。

     (三)為擴大臺灣捕撈和養殖的水産品在大陸銷售,對臺灣部分鮮、冷、凍水産品實行零關稅優惠措施和檢驗檢疫便利。對臺灣籍漁船打撈的部分遠洋、近海水産品和在臺灣地區養殖的部分水産品進口,實行零關稅措施;具體品種為鯧魚、鯖魚、帶魚、比目魚、鯡魚、鱸魚、蝦和貽貝等8種。對來自臺灣漁船自捕水産品輸往福建,參照大陸自捕漁船做法,憑公海自捕魚許可證、貿易合同、發票等資料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不再要求提供臺灣主管部門出具的衛生證書。

  第二部分,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12項政策措施如下:  

     (一)為進一步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在現有五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的基礎上,農業部、商務部、國務院臺辦決定,新批准在廣東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廣西區玉林市設立兩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農業部、國務院臺辦批准在福建省漳浦縣、山東省棲霞市設立兩個臺灣農民創業園。

     (二)為幫助臺灣農民解決水果、蔬菜豐産時出現的銷售困難,供銷總社等將根據臺灣農民和農民組織反映的情況與要求,適時組織由有實力的農産品供銷企業和行業組織組成的臺灣農産品採購團,赴臺採購。

     (三)為方便原産于臺灣的水果進入大陸,降低臺灣果農和臺商的經營成本,福建省廈門市建立臺灣水果銷售集散中心,對入駐集散中心的進口臺灣水果經銷商,給予免交保鮮冷庫儲存使用費以及經銷場地免一年租金的優惠。

     (四)為降低臺灣農産品在大陸銷售的運輸成本,交通部決定,開放臺灣農産品運輸“綠色通道”;臺灣農産品在大陸運輸,享受部分地區過路、過橋費減免的優惠政策。

     (五)為進一步促進兩岸交流,教育部決定,自即日起,正式認可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核準的臺灣高等學校學歷。

     (六)為促進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早日實現,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國務院臺辦已制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將於明日公佈。該辦法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由指定的大陸旅行社作為組團社組織,以旅遊團形式整團往返。組團社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准的特許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範圍內指定。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譽好,服務品質有保證。臺灣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須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遊局確認。該辦法還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遊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後,下達給組團社。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臺旅行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係。組團社須為每個旅遊團選派領隊,領隊要經過專門的培訓、考核,並申領赴臺旅遊領隊證。大陸居民須持有效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及旅遊簽注赴臺灣地區旅遊。

     (七)為進一步方便臺灣同胞來往大陸,公安部決定,在原有開放海口、三亞、廈門、福州、上海五個口岸簽注點(即“落地簽注”)基礎上,增設瀋陽、大連、成都三個臺胞口岸簽注點,並將繼續增加新的口岸簽注點,為未辦妥入境手續直抵大陸的臺灣同胞辦理簽注手續。

     (八)為滿足在大陸工作的一些臺灣同胞希望取得報關員資格的願望,海關總署決定,開放臺灣同胞參加報關員考試,成績合格者在報名地海關即可申請報關員資格證書。海關總署將制定並公佈具體報名辦法,以利臺灣同胞報名考試。

     (九)為了給在大陸居住的臺灣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醫療服務,衛生部採取積極有效措施,開展適合臺灣同胞就醫習慣和特點的服務。衛生部決定,繼續在臺灣同胞較集中的廣東、福建、江蘇、上海等地醫院指定相對固定的診區,為臺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在有條件的地方,挑選一些資質好的醫院,如心血管、腦神經、口腔醫院等,設立專門門診部,接待臺灣同胞,實行“一條龍”服務。接診醫師可以是大陸醫師,也可以是按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在大陸行醫許可的臺灣醫師。

     (十)為有利於兩岸醫療衛生交流合作、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將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就醫後回臺灣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大陸醫院在按大陸有關規定書寫和保存醫療文書的同時,據實給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臺灣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

     (十一)繼續歡迎和鼓勵臺灣醫療機構與大陸合資合作興辦醫院。臺灣投資者最高股權可佔70%,合作期限暫定20年,合作期滿可申請延長。

     (十二)衛生部決定,准許符合規定條件的臺灣同胞在大陸申請職業註冊和短期行醫。臺灣同胞可在大陸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或從事臨床研究等活動。在大陸取得醫學專業學歷、考取醫師資格的臺灣學生,如需要在大陸執業,可在各地衛生部門辦理職業註冊手續。臺灣地區醫師申請來大陸短期行醫,在履行相關手續後,可在大陸從事為期1年的職業活動,期滿後可申請延長。

     各位來賓、各位朋友,海峽兩岸的同胞血脈相連、心手相連,理應相互理解、相互支援、相互關照、相互幫助,無論在什麼情況下,我們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信念都不會改變,推進兩岸經濟合作、謀求兩岸共同繁榮的決心也不會改變。為臺灣同胞謀福祉、辦實事的誠意也絕不會改變。一灣海水相連兩岸,大陸和臺灣是我們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我們已經走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征程上,讓我們兩岸的兄弟姐妹攜起手來,共同創造中華民族的美好未來!謝謝。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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