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縣鼓勵投資優惠辦法

時間:2009-09-11 10:02   來源:華夏經緯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鼓勵國內外客商來石城投資興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外、境外和國內客商在石城投資新辦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的各類企業(房地産、林木資源及水電資源開發除外,下同)。

  第二章   用   工

  第三條  縣政府指定人事勞動部門為企業用工職能部門,負責全縣企業用工服務工作。縣勞動就業局為招工窗口。

  第四條  縣政府指定人事勞動部門、各鄉(鎮)及有關縣直單位,根據企業用工需求,為企業定向招工。

  第五條  為了鼓勵工人安心在石城務工,幫助企業建立一個穩定的員工隊伍,實行以下優惠政策,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1、企業自主招收的工人,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並在縣勞動就業局辦理就業登記證的,按本縣籍每人20元、外縣籍每人30元、外省籍每人100元的標準補貼給招工企業。

  2、在務工人員合法權益得到維護的前提下,為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在繳費基數、參保費率和繳費方式上提供優惠,企業可以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和職工可自主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或低標準住院醫療保險。

  3、凡在我縣認定的重點企業或總投資達100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達200萬元以上,安置就業人員100人、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企業就業並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採取由企業先參保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獎勵。對參保企業補貼年繳納養老費和醫療費的10%,對員工個人補貼年繳納養老費和醫療費的20%。對參保企業補貼年繳納工傷費的20%。

  4、企業安排“零就業家庭”成員在該企業連續務工3年以上(含3年)的,縣政府負責承擔支付就業成員3年內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5、縣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供工業園內在同一企業連續務工3年以上(含3年)農民工購買、租賃。

  第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憑招商局證明免費為新辦企業提供一星期招工廣告。

  第七條  縣勞動就業部門和職業技術學校優先為企業培訓工人。

  第三章  土   地

  第八條  土地價格按以下政策執行:

  1、進入縣工業園項目必須達到以下標準:有獨立法人資格、一般納稅人,生産經營性稅收每年不得低於2萬元/畝;輕紡電子類及食品加工類工業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總額達30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強度達30萬元/畝;機械冶金製造類工業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總額達80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強度達50萬元/畝;礦産品加工類工業企業一次性固定資産投資總額達2000萬元,固定資産投資強度達100萬元/畝。

  符合以上標準的企業,按5.62萬元/畝的起始價格通過招、拍、挂進行供地,簽訂用地合同後超出3萬元/畝部分由縣財政補助給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經驗收達到合同要求的再按2萬元/畝獎勵給企業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2、不符合進入縣工業園條件的其他企業可以進入鄉鎮創業小區。固定資産投資達50萬元以上可申請供地,土地按5.62萬元/畝的起始價格通過招、拍、挂進行供地,前期基礎設施建設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荒山荒坡,超過0.5萬元/畝部分由縣財政獎勵給企業完善基礎設施建設。

  3、生産用地面積15%以內的配套生活用地價格,按同一區域用地價格執行,超過部分按市場評估價執行。工業園內企業建築容積率不低於0.6,輕工類廠房建築不低於參層。

  第九條  旅遊項目、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用地,使用集體土地且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可採取租用或入股方式供地。出讓方式供地按成本計收;在縣城規劃區外租用荒地、山地的租金按每畝5—10元計收。
 
  第四章   水  電

  第十條  工業企業接水,除工本費外,其他費用一律免收。縣城規劃區內的工業用水及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旅遊景區(點)、三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含農家樂賓館)、新建的一次性投資達100萬元以上的休閒娛樂場所用水價格為0.7元/噸,鄉(鎮)工業用水價格在物價部門核準的價格內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新辦工業企業用電實行以下優惠:

  1、免費辦理開戶手續,免收施工管理費、勘測設計費、計劃利潤。

  2、政府對工業用電進行補貼。用電價格按同期價格補貼0.15元/千瓦時,實行一年一補,最長補貼期不超過5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企業當年納稅的縣財政實得部分。

  3、允許企業自行發電。

  第十二條   對投資500萬元以上的旅遊景區(點)、三星級及以上的賓館飯店(含農家樂賓館)用水價格參照工業用水價格。對旅遊星級飯店和景區賓館允許自建地面接收裝置,收看國家允許的境外電視頻道;若接收有線電視信號,收視費每年按10個月收取。

  第十三條  保障企業的水電正常供應。供水、供電部門非事故原因不得隨意對企業停水、停電,因事故而停水、停電或企業提出搶修要求的,供水、供電部門須在2小時內趕到現場搶修,計劃停水、停電應提前5天通知有關企業。

  第十四條  縣工業園內企業,供電部門負責將線路架設到工廠邊,安裝變壓器及廠內供電安裝工程費按保本的原則收取;供水部門負責將水管鋪設到園區內工廠邊;網路公司負責將閉路電視線路架設至工廠邊。

  第五章  規  費

  第十五條    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認可的招商項目規費實行以下優惠:

  1、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認可的公益性事業項目、符合《石城縣工業園企業入園暫行規定》(石府發[2008]14號)的要求且  經批准落戶縣工業園內的工業項目,規費的收取按照贛市發[2008]15號文件執行,即省以上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市及市以下實行“零收費”,服務性收費按低於標準的50%收取。

  2、經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認可的工外的招商項目辦理相關證照,涉及上交國家、省、市部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下限執行,涉及本縣留成使用部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規定收費標準下限的50%收取,服務性收費按低於下限標準的50%收取。

  落戶工業園外達《石城縣工業園企業入園暫行規定》(石府發[2008]14號)規模要求的企業,優惠標準一事一議。

  第十六條  企業貸款過程中評估、登記、公證、保險等收費予於以下優惠:

  1、評估收費:對以房産為主的房地産評估、對土地使用權抵押進行土地價格評估和資産核算中的土地價格評估、機器設備評估或綜合性資産評估收費、山場林木資源評估收費,均以實際貸款金額為基數,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50%計收;質押貸款進行的專利、技術、商標等智慧財産權的評估收費,由委託方與評估機構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議定,並給予優惠。

  2、登記收費:對企業資産的抵押登記,由政府法定登記部門辦理並實行收費減免優惠,登記期滿,企業資産未發生重大變化的可延長登記有效期2—3年;房産抵押手續由房地産管理部門按每宗業務80元的標準計收;土地抵押登記,國土登記部門按土地出讓金的1‰的標準計收;企業動産抵押物登記,工商部免收抵押登記費、工本費;車輛抵押物登記,車輛登記部門按現行收費標準減半計收;涉及其他登記收費的,原則上只收工本費。

  3、對企業資産的公證收費,公證機構按現行的收費標準減半計收。

  4、對企業保險收費,原則上不強制企業保險,確需保險的必須得企業同意後,按50%收取保費。

  第六章   獎勵

  第十七條  對客商投資各類企業,在企業註冊投産後,依法納稅的前提下,兌現國家、省、市制定的現行各項稅收政策,並實行以下獎勵:

  1、年納稅達20萬元的工業企業,自企業納稅達20萬元年度起,其所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縣財政實得部分,由縣財政分別按下列情況獎勵該企業,實行一年一補。

  (1)對省級科技部門(含)以上授予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生産中國名牌、國家出口名牌和江西省名牌、省級出口名牌(有效期內)的生産企業,第1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每年遞減10%由縣財政獎勵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産或技術進步。

  (2)對一般性生産企業,5年內按60%獎勵給企業補貼物流運輸費用。

  (3)非生産性企業(房地産、基礎設施、物流企業除外),第1年按50%,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每年遞減10%獎勵該企業。

  2、年納稅10萬元(含)以上的農産品加工、銷售企業,自企業納稅達10萬元年度起,第一年按80%,第2年起按上年獎勵比例每年遞減10%由縣財政獎勵給企業補貼物流運輸費用。

  3、新增企業高管人員(含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年薪(工資)納稅的地方財政所得部分全額獎勵其在本縣購買住房。

  4、新開發的旅遊景區(點),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從開業之日起10年內繳納的經營性稅收,縣財政按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獎勵給納稅人。總投資在1000—2000萬元的,從開業之日起8年內繳納的經營性稅收,縣財政按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獎勵給納稅人。總投資在500—1000萬元的,從開業之日起5年內繳納的經營性稅收,縣財政按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獎勵給納稅人。

  5、新辦生産型境外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100萬美元 的,再獎勵三年企業所得稅縣財政實得部分。

  第十八條  鼓勵技術創新

  (1)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産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對通過品質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危害分析與關鍵點控制體系認證(HACCP)、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OHSAS18001)等認證的,體系有效運作1年以上,且無品質違法行為的企業,及通過無公害農産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産品認證、節能認證等産品認證,且無重大品質安全事故的企業,每通過一項,由縣財政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十九條   重獎重大項目引進人,按石黨發[2009]10號文件執行。

  第七章  服  務

  第二十條  對投資客商提供以下服務:

  1、對投資者實行“一站式”審批服務。投資項目有關審批手續、證件的辦理及規費收取,由投資者一次性交給縣行政服務中心全程代理,全部辦理完畢。

  2、對新增企業,符合有關設立登記規定,需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前置審批的,可核發籌建營業執照,待取得前置審批許可證後,辦理企業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工商核準登記可實行“換照制”,認可原註冊登記的有效性,對企業名稱和住所進行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3、實行《石城縣投資企業繳費明白卡》和《石城縣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制度。

  4、凡在本縣固定資産投資3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可申請發給縣《客商證》,凡在本縣內資固定資産投資500萬元以上,外資70萬美元以上,或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可申請發給市“客商榮譽證”,持證人在本縣享有工作和生活方面的便利:其子女在石城入學初中以下學校可自主選擇就讀學校,企業員工子女按學區入學,免收借讀費;如發生輕微違法,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門現場只糾違,不扣證、不扣分、不罰款。

  第二十一條   縣金融辦負責為企業貸款提供服務,企業提出貸款申請後,由縣金融辦協調金融部門限時辦理。發揮擔保公司作用,對新引進的招商引資企業縣金融辦協調擔保公司主動跟進服務,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縣優化環境機關效能投訴中心負責投資客商的投訴處理,受理客商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並及時反饋給客商企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項目或産業鏈整體內遷等重大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給予更大優惠支援。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意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將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實施,原石府發[2008]3號文件、石府發[2008]20號文件、石府發[2008]31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招商局)負責解釋。(石城縣臺辦提供)


編輯:肖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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