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進入創業園的臺資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國家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外,在項目投產後的3個納稅年度內,企業交納的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市鎮財政按稅收級次分年度給予企業實際入庫稅款等額的獎勵;從第四年到第八年,給予企業實際入庫所得稅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獎勵。    同時,臺商投資興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仍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的稅率高于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差額部分由市鎮財政按稅收級次給予獎勵。此外,針對臺農企業大部分是中小企業的特點,當地政府及財政金融部門將幫助協調解決園區建設及引進項目的融資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