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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化市外來投資優惠政策

  時間:2005-10-28 11:23    來源:     
 
 


  一、落實外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實行財政扶持和稅外費優惠

  1、外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和市外境內客商投資企業。

  2、下列外來投資企業或項目,在按照國家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享受優惠後,由財政給予扶持,三年內繳納增值稅人庫地方部分及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扣除稅收成本後的50%補助給企業,按財政年度兌現:

  ①加工型外來投資企業;

  ②國家鼓勵類外來投資企業;

  ③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總産值70%以上的外來投資企業(以省外經貿部門認定為準,下同);

  ④外來高新技術和民營科技型企業(以省科技部門認定為準,下同);

  ⑤從事農、林、牧業的外來企業;

  ⑥城市能源、交通建設項目。

  3、允許民營科技企業註冊資本分期注入,允許智力成果等無形資産作為註冊資本。工業産權和非專利技術佔註冊資本的比重,一般民營科技企業可達20%,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可達35%。

  4、外來投資者興辦的生産性工業項目(含廠房、宿舍及其他附屬基建工程),免收除按規定應上繳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規費以外的其他規費。有償服務費按現有最低標準減半收取(涉及上繳省有關部門的規費按標準收取)。辦證工本費按物價部門批准的標準收取。

  5、外來投資者興辦的生産性項目,從開辦年度起5年內免收除按規定上繳國家和省行政事業性規費以外的其他規費。有償服務費、辦證工本費按本條第4款的規定收取。

  二、對外來投資項目用地、租賃廠房和廠房建設實行優惠

  1、凡在我市舉辦的外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繼承或作為合作合資經營的折股投資。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農業綜合開發、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2、工業用地。外來投資者在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投資生産性項目實行下列用地優惠:

  ①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如企業一次性交納土地轉讓,將依法收回所欠出讓金,再辦理土地審批或轉讓審批手續。

  ②鼓勵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土地,分年度計繳土地租金。

  ③對投資(自有資金)3000萬元以上的生産經營性項目,可採取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的辦法,實行比前述①、②項更為特殊的優惠政策。

  ④對投資創辦的高新技術和民營科技型企業,在享受前述①、②、③款優惠的基礎上,上交財政的土地出讓金減交30-50%。

  3、農業用地。鼓勵外來投資者參與農業結構調整,對外來投資者興辦規模型農業項目、農産品加工型企業所需用地,視同農業生産用地,按農業用地流轉辦法辦理,政府不收取相應規費。

  4、鼓勵扶持興建出租工業廠房。鼓勵外來投資者在工業規劃區建設出租工業廠房,引進和擴大加工貿易。外來投資者在各類工業園區投資興建出租工業廠房的,比照本條第2款第①項的規定予以優惠。

  5、外來投資者租賃開發區或工業園區自有廠房興辦生産經營性項目的,實行租金最高限價。由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制定具體標準。

  三、對外來投資者實行優待

  1、凡投資數額較大,並對我市經濟建設和公益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外來投資者,可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特邀出席我市的重大慶典和重要會議。

  2、凡外來投資者,市政府發給“一牌一證一卡”。“一牌”即外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牌;“一證”即外來投資者證;“一卡”即外來投資企業繳費登記卡。凡持有“一牌一證一卡”的投資者可在我市任何地方落戶,其子女可在我市任何學校優先就讀,不得收取任何額外費用。對持有外來投資者證的車輛,在市轄範圍內免收過橋過路費。

  四、各級政府和各部門都要主動適應WTO的要求,為引進外來投資而大力轉變政府職能,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

  1、實行“一個窗口辦事”制度。凡外來投資者在懷投資置業,由對外經貿、招商合作部門負責代辦項目審批、發證、登記等手續。凡各項資料齊全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各有關部門在職權範圍內的,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好有關手續。

  2、實行“一個口子收費”制度。外來投資者投資生産項目需繳納的規費,由財政部門設立專門服務窗口,按有關標準和政策統一收取,並在外來投資企業稅外費《收費登記卡》上按要求登記,然後再由財政分流給各有關部門。其他有關收費部門不得到外來投資企業執收。

  3、實行執法檢查報批制度。對外來投資項目的執法檢查,必須提前3天填寫外來投資企業《檢查登記卡》,並明確檢查事項、時間和紀律要求,並報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行。嚴禁多頭檢查,交叉檢查和重復檢查,尤其要堅決禁止借執法檢查之名向外來投資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

  4、實行問題限時辦結制度。凡涉及招商引資的相關部門,必須制定和公開為外來投資者服務的辦事程式和時限承諾。對外來投資項目在開工建設和生産經營中發生的工農糾紛、資源糾紛等問題,糾紛發生地的黨政領導和責任部門必須限期調處。

  五、依法對外來投資企業給予保護。司法機關到外來投資企業辦案調查或逮捕犯罪嫌疑人,應主動先向當地縣(市、區)黨委、政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外來投資者的正常生活,尊重外來投資者的工作與生活習慣,對外來投資者居住和活動較為集中的賓館、酒店和娛樂場所,由公安機關指定專門單位負責管理,其他部門不得干預。對效益好、信譽高的外來投資企業,實行重點保護。對阻撓外來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擾亂外來投資企業生産經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對為首的地痞地霸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六、加強外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市外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網點,公開投訴受理人員名單及聯繫電話,實行投訴受理首問責任制。凡涉及外來投資者的經濟糾紛和其他民事糾紛投訴,由首問責任人負責辦理和答覆,首問責任人在其職責許可權內不能辦理和答覆的,必須立即報告市外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中心。市外來投資企業投訴協調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對嚴重侵害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投訴案件要實行交辦督辦制度,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交辦,承辦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辦結並答覆投訴者。

  七、堅決查處違規違紀案件。由市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外來投資企業對政府各職能部門進行服務品質評議,組織市紀檢監察、招商等部門進行監察,對違規紀的單位和個人,按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下發的湘發[2002]10號文件進行處理。

  (來源:懷化市人民政府)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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