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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時間:2006-06-17 15:38    來源:     
 
 

  1、企業上年度納稅額在15萬元以上、出口創匯額在5萬美元以上,私營企業納稅在2萬元以上或出口創匯1萬美元以上,不受其註冊資本金限額及其所有制限制規定,都可辦理赴港澳從事商務活動的申請。

  2、國際組織駐湘機構的中方僱員,外國企業等駐湘辦事處的中方僱員,高新科技企業人員以及其他享受免稅待遇企業人員申請赴港澳特別行政區從事商務活動的,無需提供納稅額、創匯額證明以及邀請函。

  3、對於商務活動赴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申請審批時限:長沙、湘潭、株洲、衡陽、岳陽、常德、益陽七市公安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辦結,其他市、州在10個工作日辦結,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應在3個工作日辦結。

  4、臺灣居民多次入出境簽注的審批權下放到各市、州公安局審批。凡臺灣居民在湘投資辦廠、購買房産、進行貿易等經濟活動或者因其他貿易需要多次來往大陸的,可以直接向當地市、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1-5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簽注。對臺商申請辦理多次出入境簽注、暫住加注的,只要條件符合、手續完備者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

  5、對來湘投資數額巨大或對我省經濟建設有重大貢獻的外國人,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市、縣公安機關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資格",經地市公安機關審核後,報省公安廳審批。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不必再辦理居留證延期、不必定期向公安機關繳驗證件,一次申請可獲5年有效的多次簽證(護照有效期不足除外),免收簽證費,其配偶和子女也可獲准在湘定居。

6、對在國有企業工作的外國專家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在三次企業工作的外國人申請返回簽證的,根據申請人的需要及所在企業意見,可簽發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簽證,並在1個工作日內辦結。

注:以上有關優惠政策均適用於臺灣地區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


來源:湖南與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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