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經濟主管部門30日下午4時舉行記者會,正式公佈開放陸資入臺投資,自即日起正式生效,並受理陸資入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申請案件。未來陸資入臺將採取事先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許可後,可以在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負責人之一鄧振中在記者會上説,為開放陸資入臺投資,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自2009年6月30日起正式受理陸資入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的申請案件。
據本網駐臺記者的報道, 此次陸資赴臺許可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採事前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于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許可後,始得入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亦須事先取得臺灣經濟主管部門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辦事處需向臺灣經濟主管部門商業司申請許可)。
二、設定嚴謹的管理門坎:為避免陸資經由第三地投資事業入臺投資,規避“大陸地區民眾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適用,許可辦法亦設定管理門坎,對於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視為陸資,應適用該許可辦法之規定。
三、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大陸企業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入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四、訂定防禦條款: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臺灣主管機關應限制其入臺投資。此外,陸資入臺投資在經濟上如具有獨佔、寡佔或壟斷性地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臺灣安全,或對臺灣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臺灣當局須禁止其投資。
五、建立後續查核機制:為了加強對資金透過第三地公司入臺投資之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須要求投資人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另針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投資事業,明定其應每年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以及接受檢查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