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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旅遊“逾期停留”規定及解決
 
  來源: 台灣網      日期: 2008-07-01 10:25

 
 

  根據《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附件二《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第八條之規定:旅遊者未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在臺逾期停留。

 

  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緊急事故、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逾期停留之旅遊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者,接待社和組團社應負責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不以旅遊為目的、蓄意逾期停留情節嚴重者,由臺旅會和海旅會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繫,安排從其他渠道送回;須經必要程式者,于程式完成後即時送回。

 

  相關連結:《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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