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配額總量,印製相應數量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並依據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實際組團情況,將《名單表》委託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下達給組團社。
第三條 海旅會統一印製《名單表》。《名單表》一式五聯,分為:赴臺灣地區邊防檢查專用聯、返大陸邊防檢查專用聯、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省級臺辦報備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第四條 組團社按照核定的赴臺旅遊人數安排組織赴臺旅遊團隊,填寫《名單表》。《名單表》中的空余部分要劃斜線,不能留有空格。經審驗後的《名單表》,不得變更和增添人員。
第五條 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旅遊團隊赴臺、返回大陸時及旅遊團隊返回大陸後,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報備、留存。
第六條 《名單表》的審驗工作委託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專用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送海旅會備案。
組團社赴臺旅遊專用印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所在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和同級臺辦備案,再由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匯總報送海旅會備案。
第七條 組團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旅會依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臺旅遊的實際運作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