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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管理辦法
 
  來源: 國家旅遊局      日期: 2008-06-23 13:13

 
 

    第一條  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簡稱海旅會)根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配額總量,印製相應數量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團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並依據所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的實際組團情況,將《名單表》委託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下達給組團社。 

 
  第三條  海旅會統一印製《名單表》。《名單表》一式五聯,分為:赴臺灣地區邊防檢查專用聯、返大陸邊防檢查專用聯、省級旅遊行政部門審驗專用聯、省級臺辦報備專用聯、旅行社自留專用聯。


  第四條  組團社按照核定的赴臺旅遊人數安排組織赴臺旅遊團隊,填寫《名單表》。《名單表》中的空余部分要劃斜線,不能留有空格。經審驗後的《名單表》,不得變更和增添人員。


  第五條  組團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旅遊團隊赴臺、返回大陸時及旅遊團隊返回大陸後,將《名單表》分別交有關部門查驗、報備、留存。


  第六條  《名單表》的審驗工作委託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審驗專用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送海旅會備案。


    組團社赴臺旅遊專用印章和授權人簽字應報所在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和同級臺辦備案,再由有關省(市)旅遊行政部門匯總報送海旅會備案。


  第七條  組團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海旅會依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海旅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海旅會將根據赴臺旅遊的實際運作情況的變化,適時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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