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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高新區招商優惠政策

時間:2010-07-06 15:07   來源:華夏經緯網

  ◆高新區內生産性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按10%徵所得稅。

  ◆高新區生産性非高新技術企業減按24%徵收企業所得稅。新辦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按12%徵所得稅。

  ◆興辦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區內各類外商投資企業按3%徵收地方所得稅,新辦企業經營期為10年以上,從獲利年度起,第1-7年一律免征收地方所得稅。

  ◆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高新區內生産性企業當年出口産品産值超過全年産值7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非高新技術企業該年分別減按10%和12%徵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為10年以上的,上繳的營業稅、增值稅中高新區與市分成部分,從發生經營活動年度起第1年返還企業100%,第2年返還企業80%,第3-4年返還企業70%。

  ◆高新區內生産性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稅、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高新和非高新技術企業可再延長三年分別減按10%和12%徵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區內生産性企業于年度中間開業,當年獲利潤而實際生産經營期不足六個月的,可以選擇從下一年度起計算免征、減徵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企業當年所獲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責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産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經批准,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根據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所得利潤匯出境外,免征匯出稅。

  ◆興辦基礎設施項目的企業免交土地使用費。

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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