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交流-第一屆兩岸民間菁英論壇在滬舉辦-背景資料
 
胡錦濤與宋楚瑜會談公報(全文)
 
 
  來源:      日期:2005-09-09 13:30

 

       中國共産黨總書記胡錦濤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會談公報,全文如下:

     中國共産黨總書記胡錦濤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會談公報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應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錦濤的邀請,于二00五年五月五日至十三日率親民黨大陸訪問團正式訪問大陸。這是中國共産黨與親民黨之間首次進行兩黨交流對話,具有重要意義。五月十二日,胡總書記與宋主席在北京舉行正式會談,雙方就促進兩岸關係改善與發展的重大問題及兩黨交往事宜,坦誠、深入地交換了意見。五月十一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書記處書記曾慶紅會見了親民黨訪問團全體成員。兩黨認為,當前兩岸關係發展正處於重要關鍵時刻,兩黨應共同努力,促進兩岸關係的緩和,謀求臺海地區和平穩定,增進兩岸人民福祉,維護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

    一、促進在 “九二共識”基礎上,儘速恢復兩岸平等談判。

  一九九二年兩岸達成的共識應受到尊重(一九九二年兩會各自口頭表述原文:海基會表述——“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協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

  在前述兩岸各自表明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九二共識”(“兩岸一中”)的基礎上,儘速恢復兩岸平等協商談判,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務實解決兩岸共同關心的重大議題。

  二、堅決反對“臺獨”,共謀臺海和平與穩定。“臺獨”主張傷害兩岸人民情感,不利臺灣與大陸發展正常的互利合作關係,更嚴重破壞臺海及亞太地區的安全與穩定。雙方對任何推動“正名”、“公投制憲”等破壞臺海現狀的“臺獨”活動,均堅決反對。希望臺灣當局領導人切實履行二月二十四日重申的“四不一沒有”的承諾和不通過“憲改”進行“臺灣法理獨立”的承諾。只要臺灣沒有朝向“臺獨”發展的任何可能性,才能有效避免臺海軍事衝突。

  三、推動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促進建立兩岸和平架構。兩岸應通過協商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並期未來達成和平協議,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共同維護臺海和平與安全,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四、加強兩岸經貿交流,促進建立穩定的兩岸經貿合作機制。

  兩岸合則兩利,分則兩害,通則雙贏。雙方願促進加強推動兩岸經貿等實質性交流;在互惠合作、創造雙贏的基礎上,開展兩岸關係良性互動。

  ——積極推動兩岸通航。促進以二00五年春節包機成功的模式,實現客運包機節日化、常態化,並逐步推動貨運便捷化,逐步促成二00六年開始全面、直接、雙向通航。

  ——促進實現兩岸直接貿易和直接通匯,進一步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促進兩岸恢復協商後,就建立兩岸貿易便利和自由化(兩岸自由貿易區)等長期、穩定的相關機制問題進行磋商。

  ——加強兩岸農業合作,擴大臺商在農業領域的投資,增加臺灣農産品在大陸的銷售。大陸方面提供通關、檢驗、檢疫便利和部分農産品(水果)零關稅等優惠待遇,以協助解決臺灣水果豐收季節之滯銷問題。臺灣方面落實農産品(水果)的直接運輸。

  ——促進實現兩岸企業雙向直接投資。推動兩岸銀行、保險、證券、運輸、醫療等服務業的具體合作。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經濟交流,進而建立穩定的經貿合作機制。

  ——促進兩岸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商談解決保護臺商投資權益的問題;商談處理避免對臺商雙重徵稅的問題。

  ——擴大兩岸民間交往,為兩岸人員往來提供便利。大陸方面進一步簡化臺灣同胞往來大陸的入出境手續。

  ——大陸方面儘快實施在大陸就讀的臺灣學生與大陸學生同等收費標準,並爭取于年內設立臺灣學生獎學金。

  ——擴大兩岸人才交流。大陸方面逐步放寬政策,鼓勵和促進臺灣同胞在大陸就業。

  五、促進協商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促進恢復兩岸平等協商後,討論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的相關問題。雙方共同努力,求同存異,逐步尋求最終解決辦法。

  六、推動建立“兩岸民間菁英論壇”及臺商服務機制。匯集兩岸專家學者及各界傑出青年之智慧與經驗,籌設“兩岸民間菁英論壇”,集思廣益,研討兩岸關係發展的各項政策性建議。雙方共同推動建立和完善為臺商服務的機制。

  兩黨相信,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符合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亞太地區和全球的利益。兩黨領導人的會談成果,將有助於增進彼此互信,對促進兩岸關係改善與發展産生重要的積極影響。兩黨願為兩岸同胞福祉和中華民族整體發展共同努力。

       來源:新華網

 
編輯: system       查看/發表評論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