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交流-高雄市地方基層民意代表參訪湖南-投資湖南          
 
回顧:相關費用
 
 
  來源:      日期:2007-05-22 17:24

 

1.國土資源補償費和有償使用價格

(1)耕地開墾費(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收取):
a、一等區域:水田1.2萬元/畝(18元/m2);
旱地0.8萬元/畝(12元/m2)。

b、二等區域:水田1.1萬元/畝(16.5/m2);
旱地 0.7萬元/畝(10.5元/m2)。

c、三等區域:水田1.0萬元/畝(15元/m2);
旱地0.6萬元/畝(9元/m2)。

d、四等區域:水田0.8萬元/畝(12元/m2);
旱地0.5萬元/畝(7.5元/m2)。

區域等級劃分情況:

一等: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陽市、岳陽市、常德市。

二等:益陽市、永州市、邵陽市、郴州市、婁底市、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望城縣、醴陵市、株洲縣、衡東縣、祁東縣、汩羅市、岳陽縣、華容縣、湘潭縣、韶山市、湘鄉市、衡山縣、耒陽市、常寧市、衡南縣、衡陽縣、南嶽區、君山區、臨湘市、湘陰縣、屈原區、津市市、安鄉縣、澧縣、漢壽縣、臨澧縣、桃源縣、邵東縣、桃江縣、沅江市、祁陽縣、鼎城區。

三等:懷化市、張家界市、攸縣、吉首市、武岡市、洞口縣、寧遠縣、道縣、蘭山縣、臨武縣、宜章縣、桂陽縣、資興市、永興縣、嘉禾縣、雙峰縣、漣源市、溆浦縣、洪江市、辰溪縣、靖州縣、東安縣、冷水江市、新邵縣、邵陽縣、南縣、大通湖區。

四等:茶陵縣、炎陵縣、平江縣、石門縣、安化縣、汝城縣、桂東縣、安仁縣、桑植縣、慈利縣、新竹縣、新寧縣、綏寧縣、城步縣、隆回縣、沅陵縣、麻陽縣、芷江縣、中方縣、新晃縣、會同縣、通道縣、雙牌縣、新田縣、江華縣、江永縣、滬溪縣、鳳凰縣、古丈縣、花垣縣、保靖縣、永順縣、龍山縣。


(2)土地出讓金:
以各城市建設用地基準地價為基礎,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土地用途的修正系數計算得到宗地單價。
湖南省14個市(州)城市級別基準地價表(附後)


(3)探礦權使用費:
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4)採礦權使用費:每年1000元/km2。


(5)探礦權價款:按評估確認結果一次或分期繳納。


(6)採礦權價款:按評估確認結果一次或分期繳納,繳納期最長不超過6年。


(7)礦産資源補償費:

礦産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採回採率系數
補償費費率分不同礦種, 按銷售收入的0.5%一4%核定。


2.勞務費用及其他費用

  一般管理人員2000美元/年人
  一般勞動者1000美元/年人
  一般勞動力承擔的雜費50美元/年人


3.電費

(1)、居民生活電價 0.503元人民幣/千瓦時
(2)、非居民照明電價 0.76元人民幣/千瓦時
(3)、商業電價 0.98元人民幣/千瓦時
(4)、非工業、普通工業電價 0.543元人民幣/千瓦時
(5)、大工業電價 電度電價 0.42元人民幣/千瓦時
基本電價 16元人民幣/千伏安/月
(6)、對新投産的用電大戶,可直接與發電企業簽訂購電合同,由雙方協商供電價格。用電的大致電價水準為:
年用電量在1億千瓦時以上的,不超過0.35元人民幣/千瓦時
年用電量在5億千瓦時以上的,不超過0.33元人民幣/千瓦時
年用電量在10億千瓦時以上的,不超過0.31元人民幣/千瓦時
有調峰能力(主要在豐水期用電或在低谷時段用電),電價可以降低。

4.水費
  工業用水1.36元人民幣/噸(約0.16美元/噸),包括0.2元排污費
生活用水1.22元人民幣/噸(約0.14美元/噸) ,包括0.2元排污費。

5.運價
(1)、鐵路:上海—長沙1193公里,6號貨物整車每車(60噸)5850元人民幣,每噸97.5元人民幣;零擔每百公斤15元人民幣。
(2)、公路:上海—長沙1350公里,整車每噸600-800元人民幣;零擔每噸880元人民幣。
(3)、水運:上海—長沙每噸55-100元人民幣

6.國土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用地(徵地)管理費:
全包的: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及其以上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3%收取;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4%收取。
半包的: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及其以上,其他土地133.34公頃及其以上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收取;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2.5%收取。
單包的: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及其以上,其他土地 133.34公頃及其以上的,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費總額的1.5%收取;一次性徵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 其他土地 133.34公頃以下的, 收費標準為按徵用土地補償總額的2%收取。
補辦徵地手續,不需補償、安置,但需重新勘查、登記的建設項目;無償劃拔國有荒地、荒山等用地的建設項目,收費標準為每畝100元

(2)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8元/證。

(3)土地使用證書工本費:
普通證書:個人:5元/證;單位:10元/證。
特製證書:20元/證。

(4)勘查、採礦許可證費:
一、二類勘查項目勘查許可證:100元/證;
其他地質勘查項目勘查許可證:50元/證;
換發勘查許可證:50元/證。

(5)採礦登記費:
大型礦山:500元/礦;
中型礦山:300元/礦;
小型礦山:200元/礦;
延續、變更礦山:100元/礦。

(6)地質勘察報告審批費:
大型:7000元;
中型:5000元;
小型:3000元。

7.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
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收費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發佈國境衛生檢疫收費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的2/3比例收取。 台灣網 (2006年06月17日)
 

                                編輯:大徐

 
編輯: system       查看/發表評論
台灣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