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在臺定居手續?
A.資格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下列人員可申請在臺定居:
1.臺灣的直系血親年齡在70歲以上,12歲以下。
2.臺灣的配偶死亡須在臺灣照顧未成年親生子女者。
3.1945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4.1949年前在臺灣原有戶籍且有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姐妹的原臺籍人士。
5.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育子女者。
B.申請手續
1.首先在申請人在大陸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雙方關係證明文件的公證。
2.臺灣親屬攜大陸公證文件及海基會公證書,附上申請表及臺灣戶口證明,向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請。
3.大陸收到臺灣辦好的入臺證後,開始辦理出境手續。
4.前往香港中段換領入臺證正本前往臺灣。
5.入臺後向所在在地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取得臨時戶籍。
6.向出入管理局辦理手續及定居申請。
7.定居核準後,憑核準函到當地戶籍單位辦理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