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摘要
 
明代香稅徵收與管理——以武當山為中心的考察

  時間:2005-05-19 15:10    來源:     
 
 

作者:梅   莉(華中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9)

  摘要 明代的香稅以泰山和武當山的數量和影響為最。武當山香稅的徵收始於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是明代最早徵收香稅之地,由湖廣布政司和提督太監委派的官員即均州千戶所千戶和太和宮提點負責。打著維修廟宇的旗號而徵收的香稅,在嘉靖以後還用於賑濟災荒,抵宗藩、官軍俸糧之不足等事項,正是明代中後期國家政治腐敗、財政危機、加派風行的必然結果。

  關鍵詞 香稅;明代;武當山

  香稅,是明清時期國家對朝山進香信士徵收的一個特殊稅種。進香需要納稅,還設有稅官進行管理,這在明以前尚未見到。明中葉以後,民間百姓借燒香進行旅遊的人流蔚為壯觀,這為政府香稅的徵收提供了可能。關於香稅的定義,明查繼隆《岱史》卷十三《香稅志》曰:“曷雲乎香稅也?四方祈禳之士女捧瓣香謁款神明,因捐施焉,而有司籍其稅以助國也。夫概天下香稅,惟岱與楚之太和山也。”這説明香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補充部分,具有確定的稅率及強制性等特點。但此言明代僅泰山和太和山即武當山有香稅的徵收則不妥,一般論著也認為明迄清初只有泰山與武當山曾徵收過香稅 ,事實上,明代及清初還有多處香火旺盛的宗教聖地都有徵收香稅之舉,如涿州(即今河北涿縣)的丫髻山 ,延安膚施縣(治今陜西延安)太和山 ,南直隸的雲臺山 、號稱“江南小武當”的齊雲山 等。我們推測明中葉以後,相當一部分香火頗旺的宗教聖地,可能都曾徵收過香稅。從香稅的數量和影響上來説,則以泰山和武當山為最。

  目前所知國內學者最早對泰山香稅進行研究的當屬韓光輝。他的《泰山香稅考》一文對泰山香稅的源起、稅額、徵收和使用及香稅的裁革進行了考釋 。此後有關泰山的著述也多載有泰山香稅徵收的情況,大體上沿襲了韓文的觀點 。成淑君則從泰山香客的角度,系統分析了泰山香稅對於國家和地方經濟的積極作用 ,彌補了韓文所缺。日本學者□(三點水加尺)田瑞穗對泰山曾作過專門研究,有《泰山香稅考》一文,可惜筆者沒能拜讀到。有個別財政史著作對香稅問題也有涉及,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第六章雜色收入討論到香稅:稅源來源於武當山與泰山,每年的收益達到4萬兩白銀;兩地名義上由禮部管理,由其負責兩地寺觀的維護和修繕,但實際上香稅是由兩地的太監徵收 。

  關於泰山香稅問題,明代查志隆的《岱史》卷十三《香稅志》有明確的記載,明清文人和相關志書亦多有記載,故徵收情況較明確,目前的研究成果也較多。而對武當山的香稅,因明清山誌語焉不詳,尚無專文予以研究,目前僅見有楊立剛在討論明清時期武當宮觀經濟收入時對武當香稅的緣起、徵用及廢除略作有考證 。作為明代與泰山齊名、香稅收入不相上下的宗教聖地,武當山的香稅收入是值得討論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武當山的宮觀經濟,也關係到社會文化史諸問題。下面以明清武當山誌、文人記述和筆記及存留于武當山的碑刻為材料,對武當山香稅的徵收、數額、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討論,以就教于方家。

  一、  武當山香稅的徵收與管理

  武當山香稅的徵收始於明孝宗弘治六年(1493)。明王佐《大岳太和山誌》卷七《敕存留香錢》記載弘治六年,均州民蔡傑奏奉欽依禮部議定:“每年正月起至四月終止,委官于太和宮金殿內,收受香錢,解送均州凈樂宮官庫收貯,以備修山各項支用。” “其五月以後香客稀疏,所舍香錢定從提督官員收受,以備歲時焚修之用” 。其徵收時間早于泰山。泰山香稅始徵于武宗正德十一年(1521),比之武當山晚了23年。而上文所引南直隸雲臺山、延安膚施縣(治今陜西延安)太和山則至嘉靖年間(1522-1566)才有徵收,如楊茂《太和山碑記》雲:“縣治之西南裏許有山焉,層巒疊嶂,洛水繞于其下,嘉靖初年感白兔呈祥之異,創建玉臺觀于上,彼時明神感應捷若,影響四方來朝者,自二月至三月朔旬香客絡繹不絕,香資每至一二千金,洵上郡第一奇觀也。然廟地係留西裏匠劉襄陽地,彼時匠價及住持焚香度費香稅及之。厥後,香稅入官,而各費用鹹無所出。……有名山方有香稅,有香稅方有名山。茲本山香稅既已入官,可令常住之地復有糧乎?可令燒香之人復被撓乎?”此碑記述了太和山嘉靖初年建玉臺觀後始有香稅的徵收,用作廟地和主持焚香的費用,後香稅被官府所收,只留極小一部分給觀中常住之人。雲臺山香稅的徵收比照于泰山例,足見其徵收晚于泰山。齊雲山香稅徵收是在嘉靖十八年(1539)之後。從已見文獻來看,明代香稅最早開徵于武當山。

   武當山成為明代香稅最早的徵收地與明代真武信仰的興盛、永樂年間武當山宮觀的大規模營建、武當山地位的上升、武當道教勢力的發展和武當山對香客的吸引是分不開的。自永樂間大修宮觀後,全國各地朝武當的信士信女日益增多,自願佈施捐獻的錢物如雲委川赴,源源不斷。這些錢物雖有用於宮觀維修等正當開支的,但也有相當部分被幾任提督太監私吞。如在成化十五年(1479),湖廣右參議韓文提調武當山,就曾沒收太監陳喜貪污宮觀的香錢,買糧萬石備賑。正因為管理無度,貪污嚴重,這才有弘治六年蔡傑的上奏,請求徵收香稅于太和宮。

  武當山香稅的徵收和管理由藩臣和內官共同負責。明永樂年間(1403-1424)為控制武當道場,成祖親自委派藩臣即一名湖廣布政司右參議常駐武當山,為全山的總提調官,組成管理機構,負責全山所有事務。藩臣公署設于均州城,下轄均州千戶所等機構。宣德十年(1435)以後,增設內臣提督府,與藩臣提督府共同管理全山事務。香稅由提督太監與提調參議委官員負責,具體徵收由湖廣布政司和提督太監委派的官員即均州千戶所千戶和太和宮提點負責。

  最初徵收時,千戶和提點分別在不同的時段徵收:明王佐《大岳太和山誌》卷七《敕存留香錢》記弘治六年(禮部)“令湖廣布政司每年正月至四月香客盛行之時,委官收受香錢解送均州凈樂宮官庫收貯,以備本山修葺廟宇之資,其五月以後,香客稀疏,所舍香錢聽從提督官員收受,以備歲時修焚之用。”即千戶在一至四月徵收,太和宮提點在五月以後收。從嘉靖十年開始政策有了改變。明王佐《大岳太和山誌》卷七記禮部令雲:
自嘉靖十年為始,一年香錢通行委官收受,填注簿籍。查照先年題準事例,四月以前所得香錢仍貯均州凈樂宮官庫,以備官軍折俸及提督官員門隸雇直;五月以後,所得香錢收貯本山官庫,以備本山歲用香燭油蠟,道眾冬夏布匹及修葺殿宇;如遇半年果有羨余,歲歲儲積以備兇荒。仍將每年支用過數目置立文卷,申送巡按御史處以憑照制。世宗下聖旨説:“是,這香錢只著照舊例行。” 

  “一年香錢通行委官收受,填注簿籍” ,藩臣和內官徵收香稅不再區分時段,而由他們所委派的均州千戶所千戶和太和宮提點共同在太和宮負責徵收。所以明末地理學家徐霞客在崇禎年間考察武當山時,在金殿見到“督以一千戶,一提點,需索香金,不啻禦奪” 的情形。

  武當山徵收香稅的政策一直沿襲到清中葉。王澐于康熙十二年(1673)遊武當山,其《楚遊紀略》載,金殿“殿旁二小室,左以憩客,右有司香稅者,曰:‘稅不及千金,以給軍興費矣’”。香稅數量與明代不能相比。乾隆元年(1736)太和山香稅始廢除。《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50雲:“湖北太和山香稅,照山東泰安州之例,永行豁免。”泰山廢除香稅的時間在雍正十三年(1735)十月。次年四月十三日乾隆下詔:“山東泰安州香説,朕已降旨豁免。近聞湖北太和山凡遠近進香者,亦有香稅一項。小民虔禮神明,止應聽其自便,不宜徵收香稅,以滋擾累。所有太和山香稅,著照泰安州之例,永行豁免,該督撫即飭令地方官,實力奉行。毋使姦胥土棍,巧取滋弊。” 直到今天,武當山仍保存有“豁免香稅碑”,碑立金頂朝拜殿內,高1.4米,寬0.7米,厚0.1米。正書16行,行35字。

  有關武當山香稅的具體數字,史籍無明確記載。《通雅》卷21雲:“武當、岱岳,今最感重。永樂建真武廟于太和山,幾竭府庫,設大珰及藩司守之,而二廟歲入香銀亦以萬計。”王世貞《弇州四部稿》卷174均説 “歲入香銀亦以萬計”,《五雜俎》則稱“常數萬緡”(見下引)。黃仁宇《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列泰山和武當山香稅額為四萬兩,這還只是上交給國家的稅收。雖然具體數不明,但從香稅的用途中可窺見香稅數量的巨大。

  二、 香稅的使用

   武當山香稅的收入,主要用途一是支付宮觀的維修費用和宮觀日常用度。明初,武當山建築的修理費用和各宮觀香燭油、蠟、布匹等均由國庫開支 。日常修理宮觀,購買必須的材料,先是“俱派襄陽府所屬州縣動支錢糧,差官買辦料物解用”,弘治六年(1493)以後則奉旨由香錢中支給 。嘉靖二年(1523),提督太監潘真、鄖陽撫治徐蕃各題本上奏,建議將香燭油蠟及布匹俱在本山香錢內支用,不必動用官銀

  嘉靖十年欽差提督太監王敏題“永樂十五年修建本山宮觀,落成之後,荷蒙太宗文皇帝派定祀神香炷油蠟每三年共計三萬七千二百八十四斤,香油二萬二千五百一十二斤,黃蠟九百二十四斤,降真香一萬一百二十三斤,宿香三千七百二十五斤蒙欽賞;官道每年冬夏布匹四千八百匹,勘合類行湖廣布政司坐派襄陽府所屬州縣于夏稅內折徵解納供給,百五十餘年不缺。嘉靖二年前任提督本山太監潘真適值豐稔之年,各處香客頗眾,彼時奏奉欽依免派於民,改令本山香錢內支用(均州千戶所官軍折色俸糧也在香錢內支用),委愜眾議。” 。

  世宗同意了這一節省國家正稅的建議,從而改變了實行百年之久的陳規。這一政策一直持續到明末。志書中多見有動用香錢維修宮觀的事例。嘉靖二十一年(1542)正月丁亥,督木都御史潘鑒奏:“湖廣該楠、杉板木一萬餘根,應費銀五十七萬兩,今僅得七萬兩,乞將本省……太和山香錢……留濟急用。”  隆慶三年(1569)五月壬子,“提督太和山太監柳朝乞留歲收香錢銀四千三百餘兩,修理本山。上從之” 。

  二是支付官吏的俸祿。謝肇淛《五雜俎》稱:

  武當元君二祠,國家歲籍其香錢,常數萬緡。官入之,以給諸司俸祿。不獨從民之便,而亦藉神之貺矣。然官吏餼廩,自當有惟正之供,取足於此,似為不經。所當入之本州,以為往來廚傳之費,免加派之丁糧則善矣。今泰山四九二月之終,藩省輒遣一正官至殿中親自檢閱,籍登其數,從者二人出入搜索,如防盜然,謂之“掃殿”。而袍帳、化生、俚褻之物,皆折作官俸,殊不雅也。武當亦然。 

  謝氏雖極力主張官俸應自有來源,不應用此香錢,建議所入香稅應當收入州府,用作往來的費用,以免加派百姓,但也從一側面説明地方奉祿不足,需從香稅中支取。先前,武當山“提督太監員下日用稟給口糧並額設門皂俱在所屬州縣均徭內遍僉解納”,嘉靖元年(1522)該撫治鄖陽都御史徐蕃“議得地方災傷,今復免派於民,只于太和山之香錢供太和山之守臣”;嘉靖二年均州千戶所折色俸糧亦由香稅取給,僅這一項開支就有“數千兩”白銀。 

  三是嘉靖元年(1522)以後,由於國庫逐漸空虛,各方官僚常常題奏索取武當山香稅用於賑濟災荒,抵宗藩、官軍俸糧之不足,見於《明實錄》,有如下記載:

  嘉靖元年(1522)五月丁卯:湖廣撫按等官以常賦拖欠、蠲免數多,宗藩祿米、官軍俸糧不足,請動支……太和山香錢二年……許之。(《世宗實錄》卷14)

  嘉靖二年閏四月癸醜:詔蠲太岳太和山香錢一年備賑,從湖廣守臣奏請也。太監潘真奏留,不許。(《世宗實錄》卷26)

  嘉靖三年二月辛酉:以湖廣民饑,發太和山香錢二千兩賑之,從巡按御史馬紀清請也。(《世宗實錄》卷36)
  嘉靖五年八月丙寅:以災傷詔……發太和山香錢賑濟饑民並補月糧之缺。(《世宗實錄》卷67)
  嘉靖五年十月戊寅:以湖廣災傷……仍發太和山香錢賑濟。(《世宗實錄》卷69)
  嘉靖十四年三月己卯:先是,以湖廣旱災從撫臣議發太和山香錢充賑,至是,提督太監李學請存留供祀。戶部議:“將嘉靖十三年以前者盡數發賑,並補給祿糧月俸;以後者仍遵照題準事例委官收領,四月以前者貯均州庫公用,五月以後者貯本山庫備用。”(《世宗實錄》卷173)
  嘉靖十七年十一月乙酉:戶部奏:“湖廣武昌府屬災傷,請將……太和山香錢……賑濟。”報可。(《世宗實錄》卷218)
  嘉靖二十三年九月壬子:時湖廣旱甚,戶部請留……太和山香銀……備賑……詔從之。(《世宗實錄》卷290)
  嘉靖三十年十一月丁亥:乙太和山今歲香錢及明年之半抵補顯陵官軍奉糧及賑濟所屬災傷人戶。(《世宗實錄》卷379)
  萬曆二十二年(1594)二月癸醜:都給事中劉弘寶劾武當提督太監黃勳,謂:“工部原議本山解銀一萬兩,織造本宮頂帳,勳止解四千有奇,大是欺抗。請照舊例會同司道收支香稅,發倉備賑。”奉旨:“本山量解七千兩,工部補足三千兩。”(《神宗實錄》卷270)

  此外,《續文獻通考》卷32亦載“嘉靖五年(1526),湖廣發生災害,取太和山嘉靖四、五兩年香錢十分之六賑湖廣災。”《明史》卷227《郭惟賢傳》載萬曆中“請乙太和山香稅充王府逋祿,免加派小民”。
其他如製造壇場供器、建醮費、進貢土産置辦費及運費等無不從香錢內動支。足見武當山香火的熾盛,香稅收入之多。明人甚至因此稱武當山“富甲天下”。

  明代,武當山真武大帝的神名遠播,香火興旺,吸引了全國各地的香客前往進香朝拜。為表示心誠,四方香客來祀真武,往往大量施捨金銀等物,使得政府從中找到了賺錢的機會。弘治六年香稅的設立,使香客佈施的金銀和應交納的稅金有了統一的管理,結束了前此的混亂局面,增加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減輕了當地民眾的負擔。這是廣大香客為武當山地方建設和發展做出的貢獻。 

  三、香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武當山香稅的徵收名義上由藩臣與內官共同負責,但明中葉以後,隨著宦官勢力的膨脹,武當山提督太監的權利和職掌逐步擴大。成化十二年(1476),為監視鎮壓荊襄流民起義而駐守于武當山的武官——提督太監還兼分守荊、襄二府所屬州縣並衛所,不久,管轄區域擴大到荊、襄、鄖三府及河南南陽、陜西漢中、西安等府與鄖陽交界的各縣,凡這些地方發生的軍政大事,均由分守太監會同鎮守總兵與地方官共同商議,上報朝廷。此後一直到明末,其間僅隆慶年間(1567-1572)“毋兼分守”外,提督太監多兼分守。因此,武當山事務名義上雖由內臣與藩臣共同管理,但事實上,內臣往往淩架于藩臣之上。

  具體到香稅的徵收也是如此。隆慶四年(1570)十月三十日,敕湖廣布政司右參議李存文:“本山香錢,會同內臣選委員役收支” ,但實事上往往由內官主之。《明實錄穆宗實錄》卷32“隆慶三年五月壬子”條載戶部尚書劉體乾言:“太和山香錢歲入不止此數,舊雖守土藩臣與內官共理,而收掌出入多內官主之。宜比山東泰山事例,令撫按官選委府佐一員專收正費之外余銀,盡解部供邊,其修理諸務,俱命有司董之,內官不得干預。”疏入忤旨,令自陳狀。劉體乾上疏曰:“臣愚不能將順明命,冒瀆天威,罪不容誅,但以職司錢谷,目擊時艱,竊不自揆,欲為朝廷節財用耳。”上責體乾不遵明旨,屢次奏擾,奪俸半年。武當山宦官勢力的膨脹,使朝中大臣十分不滿,他們屢屢上奏,建議武當山的香稅管理應如泰山例,由藩臣負責,然均無成效。

  在香稅的使用上,隸屬於湖廣布政司的藩臣考慮的是地方的利益,常常上奏請求動用或借用香稅賑濟省內其他地方的災荒、抵官軍、宗藩俸糧之不足,而提督太監則上奏反對,筆墨官司打過不停,常需皇帝予以定奪。這在明代淩雲翼、盧重華的《大岳太和山誌》卷三《列聖敕諭敕存留香錢》中有諸多記載。

  官員的貪污與挪用現象也很嚴重。為此朝廷常委派官員清查香稅,如嘉靖八年(1529),太監王敏等奉旨清理武當山香錢。正是由於香稅數額的巨大和管理的混亂,徵收香稅之職被視為肥缺,人人爭營之。不僅在明代如是,即使在香稅額減少的清初亦如此。光緒八年《麻城縣誌》卷十九《耆舊志仕績》(278):“胡耀龍字群吉,公國子。順治辛卯舉人,壬辰進士。任鄖陽府教授,時府經兵火,黌宮未及修理。耀龍捐資重建。值西山遺孽跳梁頻年,大兵進剿委給糧行間,士無嘩者。連攝鄖竹房三縣。篆武當香稅典史者舊有例,人爭營之。耀龍兩委監,不受一錢。”從胡耀龍“不受一錢”而被書傳者特意提出來看,足證收受銀錢則為常有之事。

  香稅徵收本是為維修宮觀,後漸擴大至宮觀日常用度和官員的俸祿,至嘉靖年間以後還常以借貸的名義挪著他用。為此,嘉靖(1522-1565)、隆慶(1567-1572)年間皇帝曾數次下旨,不許有司借貸。如嘉靖十七年(1538)三月,“禮部為遵敕諭清明旨存留香錢免借貸以便祀神修理預備兇荒賑濟事,奉世宗肅皇帝聖旨:‘是。這香錢著存留本山備用。不許有司借貸。禮部知道。欽此’。”但事實上,此事屢禁不止。隆慶二年(1568),皇帝曾下聖旨:“武當山,玄聖之處,是我祖宗佑國保民之際,如何這等紊亂。都著照舊行,禮部知道。欽此。”但第二年,欽差提督大岳太和山內宮監太監柳朝“復題前事” 。實事上,從上述所引香稅用途的史料來看,香稅用作他途也是皇帝許可的。其實,打著維修廟宇的旗號而徵收的香稅如此施用並不奇怪。這正是明代中後期國家政治腐敗、財政危機、加派風行的必然結果。

  香稅的徵收對象為香客,而香客的多少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武當山絕大部分香客為普通民眾,朝山人數與香客的收入特別是來源地年成好壞有關。因此,香客每年的人數不等,香稅的收入因之也有較大的區別。而宮觀的日常費用則基本上是固定的,因此,香稅收入多時,費用尚夠,或有盈餘,香稅收入大幅度減少時,則入不敷出,影響到宮觀的日常用度和宮觀的維修。明王佐《大岳太和山誌》卷七《敕存留香錢》記嘉靖十年欽差提督太監王敏題“嘉靖二年前任提督本山太監潘真適值豐稔之年,各處香客頗眾,彼時奏奉欽依免派於民,改令本山香錢內支用(均州千戶所官軍折色俸糧也在香錢內支用),委愜眾議。奈連年各處荒旱,香客稀少,香錢不敷支用,致將香炷油蠟自嘉靖元年起至嘉靖十年止俱至欠少,道眾冬夏布匹已支過六千六百四匹外,欠一千三百九十六匹有餘等因各申到,臣訪得遠近大小人民萬口一辭,亦謂香火大異往時”;嘉靖二十一年三月欽差提督王佐奏稱“今玉虛宮東橋青羊澗橋並會仙橋至大頂一路石欄板踏垛等項,已經修理二年,尚未得完,蓋因連歲臨境災傷,各處香客稀疏,以致香錢短少,所以不足支給應用也”。 

  此外,香稅的徵收,影響了朝武當山的普通民眾的人數。明清兩代武當山每名香客繳納稅金的數量,因不見於史料的記載,今已不可詳考。明王佐《大岳太和山誌》卷7《敕存留香錢》記太監王敏言:“臣自任事以來,僅得二載,正值年歲荒歉,每年正月起至四月終止,香錢雖經委官收受,不及各項支用。臣看得本山香錢緣非額定之數,隨其時歲豐欠,任其多寡施捨,預難逆料;秋冬兩季,名雖余月,香錢實以截長補短,相湊公用,委的歲入不足歲出”。從“臣看得本山香錢緣非額定之數,隨其時歲豐欠,任其多寡施捨”的字樣,武當山的香稅沒有定額,而是隨香客的意願。嘉靖三十一年(1552)正月因承天府等地發生水災,湖廣布政司呈請借用武當山香錢一萬兩賑災,提督太監王佐上奏表示反對,他説:

  太和山香火全賴湖廣河南兩省軍民進香施捨,三十年湖廣合省自春以來亢旱不雨,至秋又遭水患在在處處救死不暇;河南地方又因邊方有事供給軍需奔趨公役,至於十月間方有香客朝山,止是了還願心而已。雖有所施不多,除節因修理公用等項之外,見在官庫收貯銀錢不及百兩,其出入之際,自有本宮提點公同州所官吏眼同見數備申該道右參議雷賀處俱有卷案可照。其稱三十一年香錢未經收受,難以逆料,見今缺欠二十九年分均州千戶所官軍折色俸糧並玉虛等宮觀官道冬夏布匹,三十一年供神香炷油蠟合用錢糧無從挪移出辦,豈有蓄積隱匿。
從他所奏“至於十月間方有香客朝山,止是了還願心而已。雖有所施不多”來看,似乎武當山香稅亦無定額。上引徐霞客和王澐文也不見香稅的具體數,這與泰山有很大的不同。據韓光輝的考證,泰山香稅實行之初,內外有別,本省香客每名輸銀五分四厘,外省九分四厘。可能是內外之人不好區分,萬曆八年(1580)內外統一為八分。此後,香稅的數量不斷上漲,到萬曆末年增至一錢二分,到崇禎中後期,則達到一錢四分。明代後期稅重可見一斑。清代恢復到初始徵收的水準,內外有區分。但無論如何,香稅決不是出於自願,而是強行徵收。這從上引徐霞客文可知。而且,從武當山與泰山的香稅總數不相上下來看,朝武當的香客所納稅金當與泰山差不多。香稅的徵收對普通百姓而言,是個不小的負擔。武當山宮觀廟宇群龐大,且較為分散,香客逢廟必進,逢神必拜,施捨香錢的數額頗大,加之金殿香稅的付出,往返的路費和一路上的開支,相對於香客的收入,朝一次武當山的費用是巨大的,以至於當時流傳著“窮不遊武當,富不登太白”的諺語 ,這無疑會減少一部分普通民眾朝山的人數或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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