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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女民工命喪派出所案開審 民警被指故意傷害

2015年05月19日 08:16:00 來源:央視 字號:       轉發 列印

  《新聞1+1》2015年5月18日完成臺本

  ——警察傷人:從濫用職權到故意傷害?

  (節目導視)

  解説:

  半年前,他還是一個基層派出所民警,今天,被告席上,他將會面臨什麼樣的起訴?

  (現場同期)公訴人:

  構成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解説:

  周秀雲非正常死亡案,真相浮出。

  公訴人:

  你是否有意識到自己某些行為有不當或者不合適的地方。

  解説:

  《新聞1+1》今日關注:

  警察傷人:從“濫用職權”到“故意傷害”?

  評論員 白岩松:

  您好,觀眾朋友,歡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聞1+1》。

  在目前資訊爆炸的時代裏頭,一條新聞剛剛發生之後,不管它佔據了多少媒體的頭條,當時有多轟動,但是一段時間過去之後,可能就總會有新的新聞去覆蓋了它。不久,人們就會覺得那條新聞放佛像歷史一樣久遠,為什麼要説這件事呢?因為在去年12月13日的時候,在太原有一個女的農民工叫周秀雲,在與警察發生衝突的過程之中不幸死亡。在幾天之後,圍繞這個事件有一張照片,就是一個民警踩著她頭髮的這張照片在網路上迅速地發酵,然後媒體是非常非常去關注,無數個頭條等等。但是一段時間過後,我們畢竟在這個時間之後經歷了元旦,又經歷了春節,又經歷了春天,一直到現在的夏天。但是今天有一件事情,再次勾起了人們對這條放佛都快遺忘了的新聞的記憶,因為今天在太原,這個案件開始庭審了,人們特別注意到一個細節,在這個警察的前面,原來是濫用職權,現在加了一個故意傷害的罪名,這又意味著什麼呢?

  解説:

  今天早上8:30,太原中級人民法院,聚集了不少等候安檢進場的旁聽人員和大量的媒體,因為即將要展開庭審的,是曾經引發輿論極大關注的 “周秀雲非正常死亡”案。

  【電話採訪】本台記者 韓逾昊:

  今天上午9點鐘法院是正式地開庭,當時參與旁聽的人員涉及到部分當事人的近親屬,還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另外還有媒體記者,大概一共是200多人,基本上呢是把這個法庭基本上是坐滿了。

  解説:

  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一起工地警情期間,河南籍民工周秀雲發生非正常死亡。這一事件,也在當時被很多媒體報道成了“討薪農民工被警察打死事件”。該事件發生後,太原檢方先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涉案民警王文軍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之後逮捕。隨後,涉案民警郭鐵偉、任海波也以涉嫌濫用職權罪被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今日庭審,公眾最關注的,一個是當時的真相,另一個,是公訴方將以什麼樣的罪名向法庭提起訴訟。

  【現場同期】公訴人 王錦秀: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文軍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

  解説:

  記者注意到,在檢方起訴書中,除了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王文軍增加了故意傷害罪的指控。今天的庭審,除了對被告人王文軍進行訊問之外,受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和原告的辯護人,也對被告王文軍進行了補充發問。

  【電話採訪】本台記者 韓逾昊:

  大概是有三點問題是大家比較關注的,第一個就是民警在出警和處置警情的過程中,是否合法?第二點就是被告人王文軍在扭按受害人周秀雲頭部的時候,他行為的性質是否構成了違法。最後一點就是這個民警將被害人周秀雲的丈夫王友志和其他工友帶回派出所之後的一系列的行為是否構成了違法。

  公訴人 江晨:

  那你為什麼要把王友志銬起來,押上警車?

  被告人 王文軍:

  因為他妨礙我執行公務,我要對他進行逮捕強制。

  解説:

  對於這起案件率先接受訊問的被告人王文軍,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表現,也備受關注。

  【現場同期】被告人

  王文軍:

  我始終認為我在出警過程中,沒有什麼違反法律的地方,也許我在執法過程中,有語言不是很規範,或者行為不是很文明,但這些情況,在執法過程中有時是難免的。

  解説:

  根據法院公告,該案件的庭審,預計將持續六天。

  白岩松:

  在關注這個要持續六天的庭審過程中,我們當然注意到從濫用職權一直到故意傷害這個罪名的添加,這可能跟一個法醫的鑒定結果緊密相關。我們來看,當時是一個第三地來出臺的這樣一個司法鑒定。《法醫學鑒定意見書》,我們看,根據對死者周秀雲的屍體檢驗及……,結合……,最關鍵的是這兩句話,我們可能看不太懂,“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而死於急性呼吸迴圈功能衰竭”,這個法醫學的鑒定一齣來之後,他的故意傷害的罪名也添加進去了,但是對於非常專業性的語言來説,接下來我們要請出專家去幫我們進行專業性的解讀,這位專家是中國政法大學的教授,阮齊林,阮教授,您好。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

  您好。

  白岩松:

  首先第一個問題涉及到這個法醫學鑒定的意見書,您看“因鈍性暴力致閉合性頸部損傷”,最後又死於急性呼吸迴圈呼吸衰竭,這個看似非常專業的法醫學的術語,是否是老百姓理解的,周秀雲的死因跟警察使用的行為帶有一定的暴力性緊密相關。

  阮齊林:

  這個死亡,原因的鑒定,只是講到了她這個是因為暴力,這個暴力看來應該是只來自於外部的暴力,引起的頸椎斷裂和呼吸性衰竭死亡,是得出這樣的一個判斷。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判斷之後,那麼死因查明瞭,當時是以濫用職權罪立案,是因為一個技術性的問題,就對死因不能判明,只是一個非正常原因死亡,至於説是外力所致,還是自己本身有病,並不清楚,現在清楚了,是外力所致,所以這種情況之下,隨著這個事實了解的深入,他的罪名就發生了變化,由比較保守的,濫用職權的罪名,進一步地發展到比較重大,故意傷害的罪名。

  白岩松:

  阮教授,有了這個故意傷害的罪名,我們注意到,涉事民警在今天庭審過程中,他只是説我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行為,可能是語言不夠規範,行為不夠文明,您覺得他説的行為不夠文明,和最後這個法醫鑒定結果的暴力性是否能夠吻合?

  阮齊林:

  就是説原來是死因不明,現在呢這個死因明白了,是由外力所致,但是還是要注意,就是要考慮,第一這個死亡結果和他的行為的因果關係;第二點還要考慮他行為本身的方式方法,如果認為這個死亡結果和他的行為有因果關係,那麼還要考慮他造成這個死亡結果的行為方式,達沒達到故意傷害的程度。所以現在,就要開始由結果來探究,導致這個結果的行為本身該如何評價的問題。

  白岩松:

  阮教授,之所以現在在這次庭審當中已經加進來新的罪名,是否意味公訴方手中掌握有相當的證據,不僅僅只是這樣一個鑒定的結果?

  阮齊林:

  這個目前還很難判斷,需要經過法庭的庭審調查,對這個行為的過程、行為的方式進行進一步地查證,如果查證這個行為方式和故意傷害行為相當的話,當然就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查明和故意傷害行為不相當,還是執法中間的一個方式方法不當的問題的話,那可能還是一個濫用職權的後果。

  白岩松:

  阮教授,我們看到了在刑法上針對故意傷害罪,還有濫用職權罪,其實在量刑的時候是有相當大的區別的,尤其在比較嚴重的情況下。你看故意傷害罪,如果是故意傷害罪成立的話,那麼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我們注意,如果要是濫用職權罪的話,他可能情節特別嚴重的,也就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很多人理解,是不是增加了這樣一個故意傷害的罪名,如果要是落實確鑿,證據也相當充分的話,對這個涉事民警的量刑明顯就會加重,這是一個唯一的我們看得到的結果嗎?

  阮齊林:

  應該説這兩個不同的罪名,它的評價和處罰是截然不同,也可以説這是天壤之別吧,如果肯定他是一種濫用職權的後果的話,那只是一個認為執法過程中間並沒有惡意傷害的行為和性質,執法過程中間的不當行為。但是如果認為是故意傷害罪的話,那就認為他的行為方式本身完全超出了一個警察執法的應有的限度,實施對他人的報復加害了,所以這兩個評價,性質和處罰是截然不同的。

  白岩松:

  前者可能還有執行公務時候的過失,後者帶有主觀故意?

  阮齊林:

  對,不光是一個主觀故意的問題,還有一個行為的方式、樣態,如果行為方式樣態,還是屬於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問題,那當然頂多是一個濫用職權的後果。但是如果這個方式、樣態遠遠地逾越了他執法應有的尺度、限度,達到了我們認為是一種和普通人實施的損害他人健康,加害他人健康的行為相當的時候,就評價為故意傷害了,那是完全不同。

  白岩松:

  好,非常感謝阮教授帶給我們的解讀,其實從今天開始將持續一週這樣的庭審,恐怕一個關鍵點也是圍繞涉事民警自己會去説我沒有違反法律的地方,我可能是語言不規範,行為不夠文明,但是公訴一方已經加進了故意傷害這樣的一個罪名,讓我們去等待最後法律的判決。

  接下來我們要關注的是12月13日發生的這件事,到20日的時候,那張照片引爆了網路這樣的一個發酵,在最初的應對過程中又有哪些值得我們深思的地方?

  解説:

  5個月前,發生在2014年12月13日山西太原的周秀雲非正常死亡案件,曾引發了輿論一系列的反應。

  解説:

  2014年12月20日,隨著這張照片和相關描述性文字在網路上的迅速傳播,輿論可以説是一片憤怒。 而除了求真相、希望有關部門儘速調查的聲音外,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輿論有了各種結論。

  山西省政府通報顯示:2014年12月13日下午四點多,周秀雲的兒子王奎林與幾名工友購物返回“龍瑞苑”工地,想走近路到生活區。但工地保安以他們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於是雙方發生了衝突。保安報警。現場視頻顯示,5點05分,4名民警趕到現場。

  【同期】

  李康:我看你態度不好。

  民警:態度好啥呢?對待犯罪嫌疑人還要態度好呢。

  李康:我哪犯法了?我沒有動手,我哪犯法了?

  民警:誰打你了?你説誰打了。

  保安小馬:這兩個。

  民警:他倆,還有誰?欠收拾,説啥呢?把身份證拿出來。

  解説:

  監控畫面顯示,一名民警揮手掃中了王奎林的面部,而當李康要被帶到警車時,周秀雲又衝上前去抓住李康,不讓民警將他帶人。

  目擊者:

  他(王友志)上車以後,周秀雲就坐到警車開門的底板上,就是阻撓不讓警察走。民警過去讓她下車,她一直不下車,最後民警拽了一下她的胳膊。

  解説:

  視頻顯示,周秀雲下車後,直接衝向一名民警,撕打對方,另一名民警王文軍趕來,與周秀雲撕扯在一起,並持續了很長時間。警方執法視頻片斷,只記錄了後面的部分情景。

  【同期】

  警察王文軍:誰把民警撓得?放手,放開,放開。

  工友:快看,民警打人啦,民警打人了。

  王文軍:把執法儀始終打開,所有的人錄上,過程全錄上。民警打人啦,你們怎麼打民警呢。

  解説:

  監控視頻顯示,在6分多鐘時間裏,民警王文軍和周秀雲二人互相抓扯著對方,沒有分開。之後王文軍突然用一個動作,致使周秀雲躺倒在地上。

  【同期】

  民警:放(手)不放?

  周秀雲:不松,就是不松。

  工友:民警打人啦。

  解説:

  從下午5點19分,天還亮著,到5點41分,天黑路燈已亮起,長達23分鐘時間裏,王文軍一直踩著周秀雲的頭髮沒有離開原地。此後周秀雲被抬上警車,還與丈夫王友志有過一句含混不清的對話。

  【同期】

  王友志:

  上來,上來,咱跟他不説那些。

  解説:

  根據當地通報,民警將周秀雲抬起與王友志等人一併帶回龍城派出所。王文軍未經請示,個人決定對王友志等4人辦理留置手續,把周秀雲放置在派出所地板上。期間,王友志等人遭到民警毆打。

  18時20分許,因發現周秀雲身體異常,王文軍安排人撥打120電話。19時50分許,周秀雲搶救無效被宣告臨床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發生後,相關部門卻一直沒有立案,直到12月20日,周秀雲的外甥晉新峰把相關視頻發到網路上,輿論廣泛關注後,當地警方才開始發生變化。2014年12月26日晚上8點21分,山西當地官方首次發佈通告,將此事定性為“非正常死亡”事件,而此時,距離事件發生,已經過去了13天。

  白岩松:

  其實最開始人們看到的是一個警察踩著女子這樣的一個照片,包括這樣的標題,“農婦討薪命喪派出所”,其實指向已經非常明確,後來來證明這個過程並不跟討薪有關。等到這個視頻又有了進一步的夠不之後,情況發生了一點變化,周秀雲全程監控,農婦打警察,阻執法被打死,非正常死亡,也就是説另一面也被大家看得到了,但是開始的那張照片,以及相關的標題已經一邊倒的産生了一種效應了。接下來我們要連線一位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政府研究院的副院長王敬波,王院長你好。

  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政府研究院副院長 王敬波:

  您好。

  白岩松:

  您怎麼看待一開始的這個這個輿情迅速地一邊倒,但即便後來出來了一種視頻,可能涉及到兩方面都會有這樣的阻撓執法,或者説是暴力執法這樣的過程,但很難再起到最初的那種輿論的一邊倒的影響的作用了,您怎麼看待這個發酵的過程?

  王敬波:

  我想客觀原因就在於,雖然相對而言,行政機關通過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資訊是比較完整的,但是行政機關的資訊公開是有嚴格程式規定的,所以需要的時間是比較長。那麼案件當事人或者旁觀者他先行披露的一些資訊,有時候是不完整或者不全面的。但是在自媒體的時代,每個人都可以傳播資訊,所以這些先行公開的資訊就可能會誤導公眾,甚至産生斷章取義的效果。由於先期傳播的資訊不完整,就會造成公眾先入為主。

  主觀原因可能就在於人們在沒有獲知真相的情況下,就傾向於依據自己的理解、判斷,甚至好惡來選擇資訊,在很多公共事件當中,行政機關並不總是有機會澄清事實。

  另外對於後期再公開的資訊,人們也不再關注了。所以發生類似的事件之後,行政機關應該迅速地進行調查,並且儘快全面公開資訊。

  白岩松:

  這是不是當然也應該是行政機關值得反省的地方,過去你的流程已經不適合現在自媒體這樣一個時代了?

  王敬波:

  對,也就是説對行政機關説,資訊公開的越及時、越全面,越主動,越延遲、越片面,越被動。

  白岩松:

  您怎麼看待在執法的過程中存在的相對的不規範的地方?

  王敬波:

  應該説這個案件當中既有暴力執法問題,也有抗法行為,那麼這個案件當中,首先應該説警察是執法的模範了,他應該執法是規範的,但是這個案件當中,我們非常遺憾地看到警察在執法當中存在很多不規範的情況。首先語言上,出警之初就用了犯罪嫌疑人“欠收拾”這種粗暴的説法,實際上是容易激化矛盾的。

  另外在涉案處治的過程當中,因為這個案子是一個雙方當事人的案子,但是當時帶人的時候,只把單方帶走,所以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執法不公的這種情況。

  那麼另外將人帶回派出所以後,也沒有及時發現周秀雲身體的狀況,導致延遲送醫。

  對其他人採取暴力違法行為,那就不僅僅是違法,已經構成犯罪了。

  白岩松:

  好,接下來我們繼續去關注,發生在太原的這件事情,後來對太原的警方又産生了如何的震動。

  解説:

  今年新年第一天,太原市公安局做的頭一件事,就是在全市公安機關,部署“正風肅紀、規範執法”大整頓。

  太原市公安局局長 汪凡:

  排查一批民警違法違紀案件,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清除害群之馬,今後誰侵害群眾的利益,漠視群眾的疾苦,敗壞我們太原公安的形象,那麼我們市局就摘掉誰的帽子,就砸掉誰的飯碗。

  解説:

  為了此次整頓,太原警方出臺了《“正風肅紀、規範執法”責任制》,第一條就是,決定把每年12月13日,作為全局的“執法警示日”。

  太原市公安局局長 汪凡:

  把每年的12月13日作為全局的執法警示日,把1213等案件作為反面典型教材。警示隊伍時刻不忘慘痛教訓。

  解説:

  事實上,太原市公安局局長一職,已在三年內四次易人。此前三任局長蘇浩、李亞力和柳遂記,分別在2011年11月、2013年2月和2014年8月被免去職務。

  而現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長的汪凡,是2014年8月24日,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崗位,調任到太原。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余淩雲:

  設立執法警示日,更重要的是一個姿態。當然你要是真正要把執法水準提高,減少未來出現這樣的問題,或者是杜絕未來出現這樣的問題,不是設一個警示日就可以解決問題,它還要通過大量的細緻的配套的工作來解決。

  解説:

  這場大整頓,被媒體稱為是太原警方向執法亂象的亮劍。據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4月14日的一篇文章介紹:大整頓以來,太原市公安機關排查出“吃空餉”及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人員109人,清理清退“吃空餉”人員27人;通過群眾舉報和上級轉辦,共查處民警違法違紀案件11案23人;對違反內務管理條例和上下班工作紀律的14個單位、30名民警予以點名通報批評。

  同時,配套出臺“隊伍管理責任書”“執法過錯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層層落實責任。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余淩雲:

  當然,我們説從觀念上不斷地去強化以人為本、嚴格執法的觀念,當然毫無疑問是非常重要的。但更為重要的是在具體操作中,他能夠按照這樣的要求能夠真正地掌握好時機,操作出來。

  解説:

  專家認為,“執法警示日”不是只警示一日,而應當警示到每一日。那麼,如何在每一天都警示到每一名警察?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余淩雲:

  你要提高執法的水準,執法的品質,應該要通過大量的執法,把當前在執法過程中跟老百姓經常發生衝突的,發生矛盾的,這些問題做一個分析,比如説是不是法律規定過於籠統,還是説處理方式不夠好。實際上通過這樣一種方式去做這樣的執法審查,對一線的民警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我覺得這樣可能收效更好。

  白岩松:

  在太原市幾任的公安局長都出現了問題之後,剛上任的這個新局長汪凡,可以説也談不上順利,一下子就遇到了這件事,然後就得處理。我們看他處理,涉事民警所在的龍城派出所所長,已經行政撤職了,代理教導員也免去行政職務了,派出所巡邏二中隊副中隊長行政也撤職了,還有好多都是相關處理的。

  接下來我們繼續連線王敬波院長,王院長,有了這樣一個“執法警示日”,同時汪凡局長也説了,拿這件事情當成一個反面典型,您覺得要通過這面鏡子照出什麼,警察該去約束自己一些什麼?

  王敬波:

  我想所謂的“執法警示日”,它其實只是有宣誓的作用,我們希望天天都是執法警示日,因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是對行政執法的基本要求,在每個執法行為當中都應該有所體現。

  另外,由於公民法律意識不強,而導致了妨礙執法等問題,造成我們現在執法環境越來越複雜,所以警察的執法能力是亟提升的。應該説這個案件當中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妨礙執法,那麼實踐當中對於這個抗法的行為,警察應該採用什麼方式,才能夠合理合法地來制止違法行為,也不至於産生不必要的傷害,這些都是需要在執法能力提升當中亟待加強的。

  白岩松:

  對,您説的這點非常重要,很難指望你在涉事的時候,對方是文明的,因為當他不文明和有可能抗法的時候,你要怎麼辦?您的建議是什麼?

  王敬波:

  我想應該加強執法規範化的建設,也就是説在具體的執法過程當中,我們不能全依賴於一線執法人員自己的判斷,而應該有更加明確的這種規定,比如説現場處治當中,對一些案件調查處理,應該按照哪些具體的程式來進行,那麼這些有越細的規範,越便於一線執法人員來操作。

  白岩松:

  好,非常感謝王院長的這樣一個建議,其實王院長的意思是,沒有規矩就沒有方圓。但是你僅僅指望一個又一個民警去提高自身的素質,用這樣的一種行為讓自己整個執法都文明是很難的,如果出臺了相關的規矩的話,所有的人都一起去把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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