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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時報:美國媒體已成中國企業海外並購絆腳石

時間:2008-05-08 16:12   來源:中國網

  《亞洲時報》2008年4月28日文章:美國媒體中國企業海外並購最後一塊絆腳石(作者:托馬斯H威爾金斯/Thomas H Wilkins)

  多年來,中國一直是海外投資的首選目的地。不過,現在資金流向可能發生內向到外向的轉變,中國國營的中國鋁業公司就是例證。該公司出人意料地和美國鋁業公司(Alcoa)一起出資收購澳大利亞力拓公司(Rio Tinto)12%的股份,因為中國擔心力拓與必和必拓(BHP Billiton)可能達成的合併案將形成行業壟斷,這會對中國的鐵礦需求造成破壞性的干擾。

  不過,如果是一家中國國營企業收購一家美國公司,會有什麼樣的結果和影響呢?美國的監管機構會作何感想?又會援引什麼樣的法規呢?

  美國財政部副部長羅伯特金米特(Robert M.Kimmitt)曾針對外國企業收購美國企業的行為列出了“進行政策審查的三大動因”。首先一條是,收購交易是否會使“不受歡迎的潛在宏觀經濟和金融政策”永久化。換句話説,這筆交易是否是在“健康的國內財政、貨幣和匯率政策框架”內進行的。第二大動因是,收購交易是否會影響國家的“金融穩定”。引發政策審查第三大動因是,當收購交易涉及到實際控制一傢俬營公司,尤其是這家公司牽扯到國家安全問題時,有關方面就會採取政策干預。即使這筆收購交易並不涉及到國家安全問題,但如果買家要求獲得董事席位或不尋常的否決權,有關方面也會採取政策干預。關鍵在於交易被定性為“消極”還是“積極”的。

  包括中國企業在內的外資收購可能必須通過多個美國審查部門。首當其衝的一個就是美國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CFIUS)。這個跨政府部門委員會將以涉及國家安全為由對敏感外資交易進行審查。該委員會主席目前由美國財長保爾森(Henry Paulson)兼任。如果外國收購方不向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説明自己的收購目的,該委員會有30天時間批准交易或開始審查。一旦該委員會決定開始審查,它可以在45天內發出取消交易的指令。

  有關美中之間企業收購的頭條新聞都集中在備受爭議的問題上,例如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2005年試圖收購優尼科公司(美國加利福利亞聯合石油公司)。美國眾議院以國家安全為由將該交易提交給布希總統。中海油很快退出投標,雪佛龍石油公司(Chevron)最後以170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優尼科公司。該事件初步顯示了報刊和電視的輿論威力。另一個備受關注的事件是迪拜世界港口公司(Dubai Ports World)試圖收購一些美國港口的行動鎩羽而歸。

  儘管如此,還是有很多並購交易通過了有關機構的審查。最近公佈的年度數據表明,美國達成了約1萬個合併和收購交易,其中1730個涉及外資並購。而這當中只有6.5%曾受到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的審查,但沒有一例被迫放棄。中海油2005年的那次收購行動也不是被外國在美投資委員會正式封殺的,而是折戟于美國電視和報刊龐大的輿論壓力之下。

  另一個外資收購審查部門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該組織對交易是否違反公司管理法規非常感興趣。交易中涉及的會計報表和前景展望報告達不達標?交易有沒有違反美國的證券法?這些都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關心的問題。

  中國國營企業不享有美國1976年頒布的《外國主權豁免法》(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FSIA)的豁免權。中國國營企業可以説它不代表外國主權,但它們需要承擔列舉大量證據的負擔,以證明它們並不代表中國政府。但這似乎不太可能。2007年12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考克斯(Christopher Cox)出席美國企業研究所會議時就曾談到中石油公司的問題。他認為,即便這家中國公司12%的股份已經賣給了中國公眾,但它大部分股份還是掌握在中國政府手中。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審查並購交易的其中一個理論依據就是擔心美國企業的控制權旁落。例如,如果一個外國私人上市公司被控違反了美國證券法,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自然會希望這個外國上市公司的所在國政府配合美國進行調查。然而,如果外國政府就是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者,那就會産生利益衝突,公平競爭就會受到威脅。換句話説,一個外國政府怎麼可能既當裁判又當競爭參與者呢?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擔心的最後一個問題是透明度。在美國,股東可以詢問、批評上市公司的事務,甚至可以發起組建聯合行動委員會反對上市公司的某些活動。然而,如果詢問、批評和聯合行動受到政府政策的限制,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會質疑國營企業是否有能力並願意向投資者提供資訊。根據上個世紀30年代“大蕭條”之後組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法律,該委員會最重要的使命就是保護投資者。如果資訊的透明度和信心不可靠,證券交易委員會肯定會在法庭或機構議程中充當投資人捍衛者的角色。

  在2007年夏季出席倫敦《金融時報》的經濟學家論壇時,美國前財長勞倫斯薩默斯(Lawrence Summers)説,“資本主義體系的邏輯運轉有賴於促使上市公司採取行動將股票價值最大化的股東。誰也不知道,一段時間後這一邏輯是否會成為作為股東的各國政府的唯一動機。”

  儘管上述觀點或許能被用於法院或政府訴訟中,但是中國的國營企業應當記住拿破侖曾經是如何冥思苦想的……他已意識到,筆的力量大於劍。美國報刊和電視的力量可能是反對中國國營企業合併收購美國公司的最具決定性的因素。

  作者托馬斯威爾金斯是美國佐治亞州阿森斯約瑟夫傑基爾顧問公司(Joseph Jekyll Advisors LLC)的首席執行經理,他是持照金融分析師,曾獲得佐治亞大學經濟學碩士學位。

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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