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遊行者向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會場貝拉會展中心進發。新華社記者曾毅攝
新華網哥本哈根12月13日電新華社記者劉江 尚軍
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開幕已一週,計劃12天的談判將進入高層磋商階段。過去幾天裏,儘管與會各國代表紛紛表達了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意願,但各方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分歧明顯。此次會議承載著全世界的殷切期盼,在即將開始的關鍵階段,若要達成一份令人滿意的協議,就必須著眼大局,算清四筆“賬”。
氣候變化談判要取得成功,首先必須算清排放“歷史賬”。氣候變化是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挑戰,然而不容否認的是,發達國家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受影響更嚴重的卻是發展中國家。從1900年到2005年的100多年間,發達國家人口總數不到全球的20%,卻排放了全世界80%的溫室氣體,其中1950年前排放的溫室氣體95%都源自發達國家。
因此,發達國家必須正視並承擔歷史責任,更大幅度地提高減排目標,並在資金、技術轉讓和能力建設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支援,這將是下一階段談判能否成功的關鍵。
氣候變化談判要取得成功,就必須算清排放的“每人平均賬”。在前期談判中,一些發達國家仍然緊盯排放總量,無視中國等發展中大國人口多、底子薄的事實,試圖讓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承擔相同的減排幅度,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數據顯示,2006年發達國家人口不到10億,卻排放了約129億噸二氧化碳,佔全球排放總量的46%,每人平均排放幾乎為發展中國家的4倍。
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每人平均排放上的差異,也從一個側面表明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前者是“生存排放”,後者是“奢侈排放”。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出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提高民眾生活水準的需要,有必要維持一個合理的排放空間;而每人平均排放量更高的發達國家則應加大減排力度。這也是公平和正義原則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的重要體現。
氣候變化談判要取得成功,就必須算清減排的“法律賬”。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努力並非無法可依,《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是對所有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議,不僅確立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而且為發達國家確定了強制性的減排目標。
這次氣候變化大會,旨在為2012年《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以後如何減排達成協定。因此,原有的法律框架理應繼續有效。一些發達國家試圖推翻現存的法律框架“另起爐灶”,其目的無非是要讓發展中國家也承擔強制減排義務,這有違它們當初的莊嚴承諾。
氣候變化談判要取得成功,還必須算清減排的“民意賬”。面對全球變暖所帶來的嚴重威脅,儘快採取措施應對氣候變化已經成為國際社會共同的呼聲。在過去的一週裏,參加氣候變化大會的絕大多數國家代表都強調要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原則,按照“巴厘路線圖”的方向,達成一個有約束力的協議。在12日的“氣候變化全球行動日”,10多萬民眾在世界各地舉行不同形式的遊行請願活動,敦促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為應對氣候變化達成一份公平、有雄心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順應民意,推動大會取得成果,需要發達國家在減排目標和資金、技術支援等方面作出更高承諾,這已經成為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一致主張。
目前,談判正步入實質性階段。正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德布爾12日所言,現在光靠良好的意願已經遠遠不夠,更重要的是,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要作出強有力的承諾,將意願轉化為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