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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成本該由誰承擔?“隱孕入職”背後的雙向困境

2017年09月27日 09:00:13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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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寧波的孫女士入職3天宣佈懷孕,産假結束就提出辭職的消息引發熱議。孫女士的做法讓公司領導心有不滿而又無可奈何。而更讓公司感到難以接受的是,孫女士坦承,應聘時已知道自己懷孕,之所以“隱孕”找工作,原因很簡單,就是想能在孕産期拿到工資而且不讓社保斷檔。

  顯然,孫女士有自己的打算,但作為公司,也希望職工能在最大限度內為公司創造價值。對此,有人認為孫女士的做法並無不妥,而同情公司的也大有人在。

  一邊是育齡女性想在保障自己生育權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勞動就業權,一邊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希望“人盡其用”,那麼,如何才能在保護職場女性生育權的同時,兼顧用人單位的難處呢?

  法律保障女性勞動就業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女性在社會活動中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女性就業無論對實現其個人價值還是對家庭建設的貢獻而言,都不容忽視。為保障女性的就業權,我國法律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除了憲法的綱領性規定,勞動法第13條也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合同法則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裁減人員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同時特別強調,“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體現了對處於特殊時期的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