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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弄虛作假查處力度 提升環境監測數據品質

2017年09月22日 09:17:1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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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的意見》21日正式公佈,對加強環境監測數據品質管理作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

  環境監測數據是客觀評價環境品質狀況、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實施環境管理與決策的基本依據。如何通過改革減少人為干擾、加大科技支撐,提升我國的環境監測數據品質?

  我國環境監測數據品質仍需提升 

  西安市兩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的工作人員給空氣採樣器“戴口罩”的事情,是近年來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突出案例。今年6月,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環保部環境監測司司長劉志全指出,我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逐步健全、技術體系不斷完善,從業人員素質穩步提高,監測數據品質總體可靠,基本滿足當前環境管理需要。但我國環境監測數據品質存在人為干預導致數據失真,包括:

  ——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如西安這樣依靠行政力量指使相關人員通過干擾採樣設施等手段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現象。

  ——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有些企業為了逃避監管,蓄意干擾監測現場採樣,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準良莠不齊。一些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環境監測設備運營維護機構受利益驅動,編造數據、出假報告以賺取利潤;或為搶佔市場低價競爭,不按規範開展監測活動,監測品質堪憂。

  同時,客觀局限導致數據不準。由於監測方法標準體系和監測品質管理體系不完善,或因人員、儀器、設備等能力不足造成監測數據不準確、不科學;相關部門方法標準不統一等導致不同部門同類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不可比,引發公眾對環境監測數據的質疑。

  劉志全説,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此次出臺的意見作出了針對性部署,提出到2020年,我國要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品質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品質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範和懲治機制,實現兩個“確保”:一是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二是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堅決防範地方政府和部門不當干預環境監測 

  西安市這起案件中,環保局領導並未直接參與數據造假,而是提出“無論用什麼方法,先把監測數據降下來”這種要求,指使、授意工作人員實施違法行為。今後,這樣間接的干預也將受到嚴懲,堅決防範地方和部門的不當干預。

  意見提出,實行干預留痕和記錄。明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記錄責任與義務,對黨政領導幹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資訊,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同時,為破除不當行政干預,意見還提出:

  ——構建責任體系。首次明確提出地方黨委和政府對防範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明確了環保、質檢以及各相關部門對相關環境監測機構負監管責任。

  ——建立約談機制。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保部和省級環保部門可以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

  ——強化防範和懲治。要求研究制定防範和懲治領導幹部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管理辦法,明確情形認定,規範查處程式,細化處理規定。

  明確排污企業、監測機構的責任 

  記者從環保部了解到,今年初浙江省紹興市環保部門在檢查中發現,一家紡織印染企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排污水管網,同時還對污水外排池內污水進行稀釋,製造線上監控數據達標的假像。

  針對排污單位的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問題,意見明確,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取消環保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要求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範對排污情況“自測自報自公開”,進一步強化了排污單位的主體責任。同時,自動監測數據要逐步實現全國聯網,且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

  劉志全指出,隨著我國環境監測服務市場逐步放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蓬勃發展,成為我國環境監測事業的有益補充,但社會監測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為此,意見提出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明確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採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對原始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同時,意見要求加大對監測機構的檢查力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弄虛作假行為嚴格處罰。弄虛作假的企業、機構和個人資訊向社會公開,並依法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劉志全介紹,此外,意見還提出要求,提高我國的環境監測品質監管能力。結合現有資源建設國家環境監測量值溯源與傳遞實驗室、環境監測規範驗證實驗室等。同時,加強大數據、人工智慧、衛星遙感等高新技術在環境監測和品質管理中的應用,加快提升環境監測科技水準。(高敬)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