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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生李洋潔被害案一審宣判 量刑成焦點

2017年08月04日 14:28:55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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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4日電 據德國之聲中文網報道,8月4日,中國留學生李洋潔遇害案將在德紹-羅斯勞地方法院一審宣判,這距離她遇害已經過去了大約15個月。為什麼這場審判需要耗費如此長的時間?為什麼這件案件具有如此大的公眾關注度?庭審中,控辯交鋒的焦點又在哪?

  2016年5月11日深夜李洋潔遇害、5月13日中午警方發現屍體、5月23日兩名兇手被捕、11月25日正式開庭、2017年8月4日一審宣判。這樁案件之所以耗時那麼久,有著多方面的原因。

  據德紹-羅斯勞地方法院發言人施特勞布(Frank Straube)介紹,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人。受害人已經不幸去世,真正知道作案詳情的,只有兩名被告,而且他們在法庭上一直保持沉默。施特勞布強調,對於這樣的嚴重刑事案件,耗時長久其實是很普遍的情況。

  在本案中,法庭需要DNA證據、血液證據、法醫驗屍證據、通訊證據、網際網路使用證據、心理鑒定證據、視頻監控證據、受害者親友旁證等多個角度的取證,總共邀請了幾十名證人出庭。每名證人的出庭時間,最長可以達5-6小時。而且,法醫、心理鑒定師等重要證人需要多次出庭。

  女被告的“部分認罪”,增加了庭審的複雜度

  而在今年1月,本案女被告Xenia I. 在法庭上“部分認罪”之後,也再次加大了庭審的複雜性:Xenia I. 宣稱“用一個垃圾桶將李洋潔搬運到屋外”之説法,需要警方再次前往案發現場進行取證;她宣稱曾用手機翻譯軟體向重傷的李洋潔提過問題,法庭也需要對此從頭取證。

  此外,在德紹-羅斯勞地方法院,每一名法官都同時處理多起案件。本案主審法官施密特(Uda Schmidt)往往在上午的李洋潔案庭審後,立刻主持下午的另外一起庭審。法院每週至多只安排兩場李洋潔案的庭審。

  本案引起了公眾高度關注

  本案廣受關注的原因有許多。除了案情殘忍、兇手行為與年齡形成巨大反差等因素外,男被告的父母系德紹當地的高級警官,也為本案增添了許多不尋常之處。Sebastian F. 的母親甚至在一開始還參與了本案的偵破工作。這也為外界提供了口實:嫌犯的母親是利益相關方,可能干擾了案件的調查。

  隨後,兩名被告在被捕後曾謊稱在案發前一天曾與李洋潔發生了“自願的三人性行為”,德紹檢察院之後在新聞發佈會上很草率地將嫌犯的這一未經核實的供述通報給媒體。李洋潔父母的律師派茨納(Sven Peitzner)在8月1日的最終陳述中,也再次提到了這一點,指責德紹檢察院“感覺遲鈍”,從而對李洋潔一家的名譽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害”。

  而Sebastian F. 的警官父母被暫時停職後,還不依不饒地在社交網路上指責媒體的“連坐”,並且在李洋潔葬禮後一天開張了一間小酒館,並大張旗鼓地慶祝,這些行為多少引起了公憤。

  此外,Sebastian F. 的母親先是以“精神抑鬱”為由報病假,拒絕出庭作證;後來,在檢察院試圖推翻其病假理由之時,她索性運用證人沉默權,直接宣佈拒絕出庭。這些行為都加重了外界對德紹警察與司法機關公正性的懷疑。

  不過,在德紹檢察院看來,Sebastian F. 的母親雖然在案件一開始就參與了調查,但是在她兒子的作案嫌疑浮現之後,她立刻就要求後者自己去警察局報到、接受調查;Sebastian F. 被捕後,她也並沒有再插手調查工作。

  在8月1日的最終陳述中,李洋潔父母的律師派茨納也並沒有直接指責Sebastian F. 的母親干擾調查,而是説“作為母親,她當然有權那樣做;可她應該記得,她同時也是一名警察”。

  本案的爭議點

  李洋潔案的一大焦點就是究竟按照成年刑法還是青年刑法來判決。在德國的刑法典中,被告的犯罪時間在18周歲之後,就可適用成年刑法;但是,18周歲之後、21周歲之前的犯罪行為,還可以酌情適用青年刑法。後者的目的不僅僅是懲戒,還包括教化與改造,因此其適用前提是:被告的心智尚不成熟、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間。

  36場庭審中,控辯雙方花了大量的精力來爭論到底是否能用青年刑法。辯護律師認為,兩名被告幼年都經歷過嚴重家暴,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其不成熟程度足以適用青年刑法。而檢察官和陪訴方則認為,男被告已經被心理醫生鑒定為“心智已無改善空間、20年後其心理缺陷依然存在、因而無可教化”,因此堅決要求適用判罰更嚴厲的成年刑法。

  本案的另一大爭議點是被告的罪名。控方認為,Sebastian F. 犯下了“情節嚴重的強姦罪”,隨後“讓重傷的李洋潔躺在那裏死去”具有主觀故意,因此構成了謀殺罪;女被告Xenia I. 則是強姦罪的共犯,並且協助男被告的謀殺行為。

  辯方律師不同意這一觀點,認為李洋潔具體死亡時間不明確,無法確定Sebastian F. 將李洋潔搬運至室外時後者是否已經死亡,因此也就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他具有謀殺的主觀故意;鋻於證據不充分,因此Sebastian F. 的罪名只是“情節嚴重之強姦致死罪”。而對於女被告,辯護律師則認為,她是“被迫參與犯罪”,並非“協助謀殺”,建議僅按“情節嚴重之強姦罪”從犯判罰。

  在對男被告的量刑建議上,檢察官以及陪訴方律師都要求判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辯方律師則建議判處其10年或12年監禁。而對於女被告,檢察官要求判處8年監禁,陪訴方律師建議判處10-15年監禁,辯護律師認為應當判處3年徒刑。

  本案將於8月4日上午進行一審宣判。控辯雙方都可以在宣判後一週內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