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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機銀行遭他人轉賬 舉證不能被判自行擔責

2017年08月01日 15:33:52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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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張宇)葉某在某銀行開立銀行卡並開通手機銀行後,自行設定相關密碼並使用。某日,該銀行卡記憶體款被他人通過手機銀行轉賬10萬元。葉某認為銀行未盡安保義務、洩露密碼等資訊,故訴至法院,要求銀行賠償損失。一審判決駁回葉某訴求,葉某上訴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該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3年,葉某在某銀行開立銀行卡並開通手機銀行服務,後自行設定手機銀行密碼且使用其進行對外轉賬。2016年的一天,葉某收到短信,內容顯示涉訴銀行卡發生交易,支出金額10萬元,交易對方為茍某。經該銀行確認,涉訴交易是通過手機銀行進行的對外轉賬。

  葉某稱其不認識茍某且交易非本人操作,銀行存在洩露密碼的行為,故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訴訟中,雙方都認可手機銀行對外轉賬需銀行卡卡號、查詢密碼、交易密碼、短信驗證碼均正確才能完成。

  一審法院認為,涉訴銀行卡手機銀行是葉某本人開通,且葉某使用手機銀行進行過對外轉賬,現有證據無法確認銀行存在洩露密碼行為,故駁回葉某訴求。

  葉某不服,上訴至北京一中院。其稱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請求法院予以撤銷,並申請調取涉訴交易技術記錄及其致電銀行客服但未打通的相關通話記錄。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涉訴交易通過手機銀行操作進行,完成轉賬需正確的銀行卡卡號、交易密碼、短信驗證碼等資訊,而葉某認可相關密碼及其他資訊由其自行設定,且其使用過手機銀行對外進行轉賬,故葉某應妥善保管個人資訊,在其未能證明銀行洩露資訊或在涉訴交易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應自行承擔法律後果。

  法院還認為,手機銀行交易不同於通過實體銀行卡完成的偽卡交易,進行操作的終端設備和操作地點具有不確定性,葉某雖申請調取銀行在轉賬交易發生期間的技術記錄,但該記錄不足以認定銀行在涉訴交易中存在過錯。

  另外,葉某雖主張其在收到銀行短信後曾致電銀行客服電話,電話未接通,並申請法院調取通話記錄,但葉某是否撥打銀行客服電話並非是認定銀行應就其存款被轉至他人而承擔賠償責任的直接依據,且電話能否及時接通受制于多種因素,通話記錄與本案處理結果無直接關聯。綜上,葉某未就其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據此,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