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理,雙方結婚後買的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産。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單方掏錢買的房,則另當別論了。
陸先生在結婚後自掏腰包買了一套房,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後來夫妻離婚,女方要求分割一半。近日,榮昌區法院判決,男方是用婚前的財産在婚後購房,屬於個人財産。
陳女士和陸先生2009年8月結婚。一個月後,陸先生在榮昌城區花16萬元,一次性付清全款買了一套房。兩年後,陸先生為這套房辦理了産權證,將房屋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
由於雙方感情不和,2015年8月,雙方經法院判決離婚。
今年年初,陳女士將陸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分割陸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屋。陳女士稱,由於這套房一直是由陸先生實際居住。這套房現在的價值至少在30萬元以上,要求分一半,由陸先生支付15萬元給她。
法院開庭時,陸先生認可這套房現有的實際價值為30萬元,但表示這套房是自己花錢買的,理應屬於個人所有。
為了證明自己的説法,陸先生向法官出示了當年的銀行流水,對購房款的來源及流向作了説明,證明這套房確實是用婚前的個人財産購買,應該屬於個人財産。
陳女士則認為,陸先生這套房是在雙方結婚後買的,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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