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突如其來的人間悲劇。7月8日,山東臨沂一“暴走團”佔據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一輛計程車從後方撞入人群,導致1死2傷。事發後,肇事女計程車司機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對於這個處理結果,很多網友並不服氣,認為“‘暴走團’應承擔全部責任”。
很能理解這些網友的憤怒,因為“暴走團”佔據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不僅違反了交通安全法規,更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從路權來看,行人的權利主要是通過“斑馬線”等特定路段,而不是任性佔用機動車道,肆意侵佔行駛車輛的權利空間。
但是,行人違法並不等於“該死”,或者應該“被車撞了白撞”。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失的,除非“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才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就算是有證據證明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在交通環境中,與行駛的車輛相比,行人和非機動車才是弱者。在立法上確立“無過錯賠償”原則,加重限定行車的法律責任,有利於駕駛員謹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從而減少交通事故,防範駕駛員“依法任性撞人”。
況且,在這起“暴走團”被撞事件中,肇事司機並非毫無過錯。雖説“暴走團”是在主路內側車道行走,但目標相對明顯、左右車道都很通暢,駕駛員理應辨識“危險”,控制行為,避免交通事故。該肇事司機也承認,自己駕駛“大意了”,既然存在主觀過失,就應承擔起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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