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上海協會公佈黑保姆標準引爭議 負責人稱非強制規定

2017年07月07日 09:53:36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保姆首次入職要提供無犯罪記錄?

  上海長寧家庭服務業協會公佈“黑保姆”標準引爭議 負責人稱不是強制性規定

  “黑保姆”有了認定標準。近日,上海長寧區家庭服務業協會公佈了擬定的“黑保姆”多項標準,包括有犯罪記錄、有偷盜等前科、履歷及相關證件作假、居民同事反映人品極差等。7月6日,長寧區家庭服務業協會會長夏君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這些標準並不是法律法規,只是一個建議性的規範,對於列入“黑保姆”名單的家政服務人員,家協建議家政企業不聘用。

  有犯罪記錄將被列入黑名單

  7月5日,上海長寧區家庭服務業協會(下稱“長寧區家協”)召開《上海家政服務標準》宣傳貫徹會議,在會上,長寧區家協公佈了擬定的“黑保姆”多項標準:有犯罪記錄;有偷盜等前科;有社區居民、單位同事等反映人品極差、行為惡劣之情形;履歷和健康證、上崗證、身份證等作假。

  此外,如果出現3次及以上不參加面試,或面試後不上崗;接業務後,與僱主聯手“跳單”;公司派遣的保姆因為有事擅自叫人頂崗;公司派遣的保姆向僱主索要工資,或向僱主借款等;離開公司時“挖墻腳”帶走公司其他保姆;合同履行過程中突然提出漲工資,得不到滿足擅自離崗等情形,將被視為影響到家政業務的正常開展,同樣會被列入“黑名單”。

  7月6日,上海市長寧區家庭服務業協會會長夏君告訴北青報記者,6月上海出臺了《上海家政服務標準》,在5日召開的宣傳貫徹會議上,發現其中很多標準對於保姆群體有了一定的規範和限制,但同時協會中有人提出,如果保姆在日常工作中有一些不道德的行為,但沒有明顯的違法,能不能對這些人員在企業內部進行公示。於是,在會議中,與會成員對“黑保姆”的標準進行了討論和細化,最終形成了上述標準。

  夏君稱,上述標准將在長寧區家協的數十家會員企業中進行試點,試點成熟後再在全區300多家家政公司中推廣。

  除了“黑保姆”標準,夏君稱,協會還同時設置了保姆入職門檻,即首次入職家政公司的保姆需要提供無“黑”證明,包括提供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遞交履歷和身份證明;提供前任僱主家庭和家政公司的推薦證明。“新老保姆都需提供或補交這些證明”。

  標準並非強制性規定 只是在原則上建議

  但以上標準並非強制性的規定。夏君表示,“黑保姆”標準不是法律法規,只是家協給家政企業提供的建議性標準,只要符合上述標準的其中一條,就會被列入“黑保姆”名單,原則上不建議家政企業聘用。

  夏君稱,“黑保姆”名單必須是長寧區家協的會員單位才能看到。至於名單的期限,他坦言還沒考慮好,“應該會有期限,如果期限內改正了,經過協會確認,會將人員從黑名單上去除”。

  對於有犯罪記錄、偷盜等前科的人員會被拉入黑名單,以及首次入職家政公司的保姆需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有網友稱此項標準有歧視的嫌疑。夏君表示,對此協會也很兩難,但沒有限定企業絕不能用這樣的人員,只是在原則上不建議使用,“有人因此上黑名單的話,可以到家協,協會會幫忙安排一些其他的工作,如去工廠做保潔等,同樣可以解決他們的就業問題。”

  此外,關於“有社區居民、單位同事等反映人品極差、行為惡劣之情形”也被列入黑名單,夏君稱,該標準需提供人證和物證,“物證就是保姆在工作中犯過的一些錯誤,家政公司對此有記錄的;人證則需要家政服務人員的同事、戶主、鄰居等人對其人品、行為等的簽字説明”。若保姆遭到“惡意中傷”,可以通過協會進行投訴。

  企業對“黑保姆”標準看法不一

  對於“黑保姆”標準,長寧區家協會員、上海舒月母嬰聯合創始人馬女士對北青報記者表示,目前家政服務行業沒有什麼統一的標準,整個行業的力量聯合起來共同推出“黑保姆”標準,對行業的規範能起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行業標準、外部措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規範行業的發展,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重要的是每個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培訓。”

  對於家協此次表示保姆需提供“無黑”證明,馬女士稱,家政服務門檻較低,進入相對容易,要想一下改變門檻或設置高的門檻較難。“但這直接關乎到居民尤其是媽媽、寶寶的安全,所以推行這個措施刻不容緩。”

  不過,也有企業表示並不很贊同“黑保姆”評判標準。上海黃琴放心保姆負責人黃女士表示,不應該用硬性標準來評判保姆,“不能用幾張紙質證明就評判這個保姆是好是壞”,而應該要對她們知根知底,了解她們的思想情況和為人素質。“就算保姆之前犯過罪,但是她們痛改前非,我們應該更加關心她們,給她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黃女士稱,建議給每個保姆建立一個檔案,及時記錄她們的工作情況,“無論走到哪個介紹所,這個檔案都是跟著的,這樣她們在工作時就不會動歪腦筋。”

  文/本報記者 黃筱菁 實習記者 王越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