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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歸女婚後發現丈夫隱瞞病史 起訴要求判決婚姻無效

2017年06月06日 15:33:15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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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外留學歸來的廣州女子林紅,經人介紹與白領張偉結婚,不料,婚後不久,林紅髮現丈夫患有隱疾,難怪此前丈夫不配合進行婚前檢查。無奈之下,林紅一紙訴狀將張偉告上法院,要求判決兩人的婚姻無效。昨日,該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開庭審理,因本案涉及隱私,案件不公開審理。

  據了解,近年來隨著強制婚檢取消,因一方隱瞞疾病等健康原因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案件並不罕見。受訪律師提醒,婚檢絕不是多餘的,男女雙方婚前進行婚檢,可以對對方的健康狀況有所了解,從而作出結婚與否的自由選擇,以免婚後發生糾紛。

  婚後丈夫突發病

  據林紅回憶,她與張偉經長輩介紹相識,相處幾個月後雙方于去年5月初登記結婚。2016年7月期間,林紅因宮外孕腹痛正想前往醫院診治時,張偉卻突然躺倒,抽搐不止、口吐白沫、神志不清,隨後陷入昏迷,本來需要急救的林紅強忍疼痛撥打120救張偉。令林紅詫異的是,張偉被送到醫院後卻拒絕就診,並搶走了病歷。

  事發後,林紅多次詢問張偉究竟身患何病,張偉卻一直躲閃支吾,拒不承認存在患病事實。林紅稱,平日裏,張偉每天會定時吃兩種不同顏色的藥物,以前她曾經詢問過張偉吃的是什麼藥,但張偉謊稱是維生素。然而,自從看到張偉發病後,林紅心裏一直存疑,面對張偉的繼續欺瞞,林紅只好上網搜索張偉服用的藥物,此時竟然發現該藥物為控制癲癇發作的藥物。

  起訴要求判婚姻無效

  林紅稱,在她得知真相後,張偉承認了自己患有癲癇。據林紅了解,張偉家族中還有多人患有癲癇,至今還沒有治愈,只能靠藥物控制,張偉之所以一直隱瞞林紅,是他與父母商量一致後的決定。林紅認為,這種聯合欺騙的手段,深深傷害了她及家人,林紅為此日夜不眠,精神緊張,導致身患腫塊,目前仍在治療中。

  林紅表示,去年9月張偉進行過基因檢測,結果確認:存在TSC2和PRICKLE1基因變異。林紅認為,由此可以確定,張偉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後代再現風險非常高,根本不適宜結婚及生育。為此,林紅將張偉告上法院,認為張偉婚前已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且婚後無法治愈,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應屬無效婚姻。

  面對控訴,張偉不同意婚姻無效。張偉向法院提交一份證據材料指出,基因檢測報告結果為未檢測到符合臨床提示的致病性基因突變,此結論明確,在已檢測範圍內不支援遺傳性癲癇的診斷,雖然有檢測出兩個基因變異,但檢測報告明確指出這兩個變異均不影響氨基酸變化,也無蛋白質功能變化,經文獻檢索未見致病性報道,不能作為診斷依據。

  其認為,癲癇是可治愈性疾病,絕大多數患者和普通人一樣,可以戀愛結婚,且其智力正常,也以優異成績完成了大學學業,畢業後又有一份穩定工作,完全自理自立,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醫學上禁止結婚的人員。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將擇日宣判。

  法規連結:

  何種情況下婚姻無效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四種婚姻無效情形:

  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

  依法可判決准予離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搜尋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記者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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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