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楊慧峰)日前,浙江省松陽縣人民法院審判了一起濫伐林木案件,濫伐人員為自己違法犯罪行為承擔了相應的責任。
葉某是松陽縣齋壇鄉人,今年50歲,事發時是當地村的村書記。
2008年的4月,齋壇鄉某村將村集體統管的三塊山場以公開招標的方式出包給楊某,後楊某將該山場轉給邱某(已去世)。因為感覺在別村砍伐樹木會有不便,於是邱某拉該村村書記葉某入夥,一起承包山場項目。後因邱某去世,山場轉給了葉某。
2013年下半年,葉某向林業部門提交了採伐所承包山場林木的申請。但葉某在取得林木採伐許可證後進行採伐過程中,超出林業部門規劃設計審批的採伐範圍,將其中一個山場未在規劃設計範圍內的林木採伐。
2016年7月,經舉報,松陽縣森林公安依法傳喚了葉某,並對葉某的超限砍伐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8月,經松陽縣綠州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所鑒定,超設計範圍採伐松木276根,林木蓄積39.3682立方米,折林木材積23.62092立方米。經松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2013年9月山場上松木銷售價格為420元每立方米。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違反森林法規,超範圍採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但葉某在案發後對被採伐山場補植1000多株杉木,可酌情從輕處罰,因此判處葉某罰金人民幣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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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