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王 春
本報通訊員 胡聰穎
關於“摩托車是否可以上高速”的問題,坊間有多重版本,被拒的、硬闖的、壓根不清楚的……事實上,針對這一問題,不同路段有不同規定。近日,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駕駛員不服摩托車上高速被處罰的行政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2016年6月24日,陳某駕駛普通兩輪摩托車從溫州南收費站駛入G15沈海高速(未領取通行卡),沿著溫麗高速公路行駛。高速交警溫州支隊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後,隨即電話通知該段高速管理方協助攔截。隨後,陳某駕駛的摩托車在高速公路橋頭收費站下高速公路時被高速公路收費站工作人員攔截。民警到達現場進行調查後,對陳某作出罰款100元並扣3分的處罰決定,陳某當場簽收了處罰決定書。
之後,陳某不服處罰決定,于同年7月7日向浙江省公安廳申請復議,後浙江省公安廳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陳某仍不服,于同年9月20日向永嘉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行政行為及復議決定,一紙文書將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溫州支隊三大隊、浙江省公安廳告上法院。
陳某訴稱,交警的處罰依據是駕駛員違反了禁令標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挂拖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不能上高速公路。此外,陳某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此條説明法律並未限制摩托車不能上高速。浙江省內的法律法規與國家的法律有衝突時,應該服從國家的法律規定。而且標誌、標線的設置必須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因此,民警作出處罰決定不合理。據此,陳某要求法院撤銷處罰決定以及省公安廳作出的復議決定。
近日,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決駁回了陳某的訴訟請求。
高速公路經營者有權依法選擇是否禁摩
■以案釋法
對於該案的判決,法官解釋稱,摩托車能否駛上高速公路,要看高速公路有沒有設置禁止摩托車駛入的交通標誌。交通信號是關於道路通行條件的指示,國家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論是高速公路還是城市道路,是否具備通行條件,能不能通行,怎麼通行,都要看交通信號的指示,如果一條高速公路設置有禁止摩托車行駛標誌,那摩托車駕駛者就要遵循,不能駛入高速。
對於高速公路上的交通標誌由誰設置,怎麼設置的問題,法官表示,高速公路屬於收費公路,按照規定,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結合公路交通狀況、沿線設施等情況,設置交通標誌、標線。可見,高速公路的經營管理者可以依法根據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路網結構、交通狀況自行設置交通標誌、標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設置禁止摩托車駛入標誌是有法律依據的。同時,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高速公路設置交通標誌是否合理進行監管,如果一條高速公路的設置禁止摩托車行駛標誌沒有被交通主管部門認定為設置不合理,摩托車駕駛者應當要遵循交通標誌的指示,不得進入高速行駛。
道交法實施條例中有關“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的規定,是關於摩托車在高速行駛期間的速度要求,並不能理解為摩托車可以在任何高速上都可以行駛。
據此,法院對該案審理後作出了如上判決。法官提醒,摩托車上高速發生嚴重後果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因為交通路況、流量等實際情況各不相同,不同地方、不同地段因地制宜規定不同,司機行車時要注意查看道路交通標誌。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