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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寶馬碾童案”肇事司機被判4年 審判長釋3疑

時間:2011-04-30 10:16   來源:揚子晚報

庭審現場。

  新沂“寶馬碾童案”昨一審判決

  4月29日上午,新沂市法院對備受關注的“寶馬車碾壓兒童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當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被害人親屬、被告人親屬和社會群眾等近200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院對此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辯護人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進行辯護。庭審中,法庭播放了寶馬車進入住宅小區至事發後被告人報警的完整監控視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伍坦,男,34歲,係當地一私營業主的駕駛員。2010年9月7日11時許,被告人伍坦駕駛寶馬X6越野車,在新沂市新安鎮良辰花苑小區10號樓3單元門前道路上由東向西倒車時,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3歲半幼童李某某撞倒、碾軋,後因判斷失誤向前提車時又一次碾軋被害人,其下車查看時又因操作不當,將停車擋位挂入倒擋致使車輛後退,導致該車左側前後輪再次碾軋被害人,致被害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案發後,被告人伍坦撥打報警電話110和救護電話120,並在現場等候,至公安機關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其後,被告人伍坦積極認罪,真誠悔罪,被告人的親屬、車主與被害人親屬簽訂了賠償協議,賠償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伍坦駕駛機動車輛在居民小區內道路倒車時,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因對車後路面狀況疏于觀察,將在車後玩耍的幼童李某某撞倒、碾壓,後因對該車輛操作不當,致該車左前後輪再次碾壓被害人,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案發後,被告人主動撥打電話報警,並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認罪、悔罪,其親屬等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實、性質、後果和其具備的法定和酌定情節,判處被告人伍坦有期徒刑4年。(慈延年 張彤 徐志華 張淩飛)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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