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誰埋單 多數人認為超市有責任
帶著張女士的疑問,記者走訪了我市多家超市,發現相當一部分超市的自助寄存區都沒有安裝監控攝像頭,個別地方甚至無人值守。受訪商家大多都在強調自助寄存櫃的安全性和他們的防範措施,但對物品丟失後如何處理語焉不詳。與此同時,多數顧客認為,免費存包櫃其實是超市提供的一種附加服務,超市有義務保障消費者的財産安全。
記者還隨機採訪了多位前來存放物品的顧客。家住文藝北路的馬先生表示,他覺得超市有責任,“雖然是免費存包,但是我在這購物消費,超市就有義務賠償。”另外,消費者存包很多時候是迫不得已,因為大部分超市都不允許帶大包或已購商品入內。但也有一些顧客不以為然,在南郊某建材城工作的袁超説:“既然是免費寄存,人家就沒那義務替你賠償,你可以選擇存也可以不存,又不是硬性規定”。在記者採訪的8名顧客中,超過5人認為超市對此負有一定責任。
律師解讀
超市有重大過失才承擔責任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西安分所李建寧律師認為,自助寄存消費者自己掌握櫃子鑰匙或電子密碼,櫃子及物品屬自己控制之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雙方未將“保管物轉移佔有”,所以不是保管關係,只能是借用關係。如果顧客能證明財物丟失是因為存包櫃存在安全瑕疵,如櫃子不結實、門關不嚴、電子密碼故障等等,超市就應該承擔責任,但實際上舉證比較困難。
陜西賀寶虎律師事務所羅曉飛律師則認為,《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當顧客的財物丟失時,首先應當判斷該種保管合同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如果是有償的,那麼保管人一切因自己過失而使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無償的,保管人則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給保管物造成毀損、滅失時才承擔賠償責任。
消協提醒
自助寄存應事先提醒保管人員
市消協提醒廣大顧客,到超市購物時最好是選擇人工寄存,同時儘量對特殊物品予以説明,避免因“未盡告知義務”而自己擔責。例如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未向保管人(超市存包工作人員)聲明,結果造成損毀、滅失的,只能按一般物品價格獲賠。特殊物品未告知保管人採取特殊保管措施,而致使保管物損壞,須自行擔責。如確需自助寄存,可事先提醒超市保管人員,得到他們的確認再上鎖。
對於超市而言,應在自助寄存櫃前安裝電子監控設備,則顧客所稱遺失的物品是否放入了寄存櫃內,如果放入是被何人取走以及如何取走的等問題,就會一目了然。超市不應滿足於將注意事項用文字明示給消費者,還需不斷提升服務水準,加強對智慧化自助寄存櫃的管理,使其更趨完善,力爭為消費者營造一個更加方便、安全、舒適的服務環境。(記者胡利強 實習生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