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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佈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暫行辦法

時間:2011-01-28 08:26   來源:新民網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滬府發(2011)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現將《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實施房産稅改革是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作出的一項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時期我國稅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各區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細緻工作,密切配合,確保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的試點順利進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房産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産資源,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有關精神,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現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試點範圍

  試點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二、徵收對象

  徵收對像是指本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購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的住房(以下統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徵收對象以外的其他個人住房,按國家制定的有關個人住房房産稅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的日期為準。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根據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三、納稅人

  納稅人為應稅住房産權所有人。

  産權所有人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為參照應稅住房的房地産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週期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房産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五、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佈。

  六、稅收減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每人平均不超過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其新購的住房暫免征收房産稅;每人平均超過60平方米的,對屬新購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積,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

  合併計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積為居民家庭新購住房面積和其他住房面積的總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經核定可計入該居民家庭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計算辦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購一套住房後的一年內出售該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購住房已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後,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重點産業緊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

  (五)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購房人,其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産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但不滿3年的購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徵收房産稅,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徵收的房産稅,可予退還。

  (六)其他需要減稅或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七、收入用途

  對房産稅試點徵收的收入,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八、徵收管理

  (一)房産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二)房産稅稅款自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産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計徵,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應納房産稅稅額。

  (三)凡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在辦理房地産登記前,應按地方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提供家庭成員情況和由市房屋狀況資訊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擁有住房相關資訊的查詢結果。地方稅務機關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新購住房是否應繳納房産稅予以審核認定,並將認定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産權人應繳清房産稅稅款。

  交易當事人須憑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書,向登記機構辦理房地産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地産登記。

  (四)納稅人應按規定如實申報納稅並提供相關資訊,對所提供的資訊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向其追繳稅款、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五)應稅住房房産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暫行辦法規定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市地稅局負責制定。

  九、部門職責

  (一)建立工作機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産稅試點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房産稅試點工作。

  (二)協同徵收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建立應稅住房房産稅徵收控管機制,根據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的需要,提供相關資訊,共同做好應稅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實現資訊共用

  市地稅、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要共同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地産資訊管理平臺,實現個人住房資訊數據庫資訊共用。

  十、評估機制

  房産稅稅基評估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市地稅、財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十一、其他事項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試點中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門制訂,並報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

  本暫行辦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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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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