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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儲備開發監管的四個注意

時間:2010-11-25 10:01   來源:北京日報

  

  《包辦》作者 李強

  為總結推廣土地儲備開發中加強監管和風險防範的經驗,進一步提升全市土儲項目的監管水準,市紀委監察局課題組到市國土局、市審計局和朝陽、順義、大興、通州、昌平、房山6個區進行了專題調研。

  總體上看,土地儲備開發監管工作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明顯。但市紀委監察局課題組在調查中也發現,由於土地儲備開發目前尚處於探索階段,其監管和風險防範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

  ■監管責任體系有待完善

  國土部門既是土地儲備開發的實施主體,又是負責監督管理的牽頭單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工作任務重,監管壓力大。與土儲鉅額投資規模相比,監督人員不夠、力度不足,監督方式和措施上也有差距。儘管當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文件規定了國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在土儲監管中的職責,但相關部門的職責仍不夠清晰,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另外,有些區縣監管小組成員單位的監管重點大多放在“查錯糾偏”上,偏重於事後監督,而忽視土地儲備開發前期一些重要環節的監督。市級和區縣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缺乏協調配合,監督力量需要進一步整合。

  ■資金監管亟待加強

  一是資金分散管理。土儲資金分散存儲在各貸款銀行,缺乏統籌,資金結余較大,造成資金閒置、使用效率不高。

  二是沒有制定相應的資金借、用、還等管理制度和必要的風險防範措施。資金撥付環節較多,未完全達到封閉運作的要求,個別鄉甚至出現挪用資金的現象。

  三是土儲資金性質特殊,加大了監管難度。土儲資金是抵押貸款,其性質是政府融資,既不屬於預算內資金,也不屬於預算外資金,不利於財政等部門實施對土儲資金的監管。

  ■徵地拆遷工作存在漏洞

  少數人和被拆遷戶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利用土地儲備開發之機,弄虛作假,惡意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究其原因,主要是徵地拆遷等基礎管理工作存在薄弱環節。

  一是違章建築較多。由於利益驅動,私搭亂建現象比較普遍,區縣想方設法加大管控力度,但距離實際仍存有一定差距,如果控制不力,會使國家資産大量流失。

  二是非住宅徵地拆遷工作不紮實。從信訪舉報和查辦案件看,非住宅徵地拆遷補償出現的問題較多,特別是鄉鎮基礎管理工作不到位。

  三是宅基地管理不規範。由於歷史原因,多數區縣沒有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使用證,也沒有核發宅基地使用證,加之無備案登記手續,對宅基地面積的確認帶來很大困難,補償尺度也很難把握。

  四是仲介機構評估不規範。通過復核、審計發現,少數拆遷評估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政策標準掌握不嚴格,有關部門對拆遷評估公司的監管還需進一步加強。

  ■政策法規滯後

  土地儲備開發政策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目前,本市土地儲備開發工作主要依靠2005年頒布的《北京市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暫行辦法》和2007年國家三部委聯合印發的《土地儲備管理辦法》。隨著土地儲備開發範圍和內容的不斷擴大,這兩個辦法無論是在層次上還是在內容上都難以滿足當前本市“多儲快供”的工作要求。政策法規的不完善,不僅使土地儲備開發工作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撐,也使土地儲備開發監管和風險防範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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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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