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應賠付誤工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富僑”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因疏忽導致小美受傷,對小美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原告提出的後續治療費請求,因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顯示,後續治療需視傷情恢復情況而定,在該筆費用尚未發生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援。
對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精神受到損害,法院也不予支援。
對於誤工費,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表明,她的職業具有特殊性。除有固定的工資收入外,還因參加其他演藝活動而有不固定的部分收入。因此,可以按照其年收入狀況確定計算標準,計算住院35天的誤工費用。
最後,法院判決“富僑”向小美支付誤工費1.8萬餘元和住院期間産生的伙食費、交通費3000余元。(記者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