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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未施行安樂死 重慶首例“助人安樂死”者判3年

時間:2010-08-21 09:57   來源:中國青年報

  “好心”鄰居獲罪三年

  在搶救的過程中,醫生以及曾婆婆的兒媳多次問及毒藥的來源。但曾婆婆卻稱,是從一個小娃兒手中搶來的,並拒絕醫生的搶救。

  經法醫鑒定,曾婆婆係因磷化物中毒死亡。

  同年12月10日,宋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開縣警方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這樣一起稀奇古怪的殺人案,在重慶尚屬首例。

  2010年6月17日,開縣人民檢察院經研究認為,被告人宋某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中,被告人宋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他希望法院對他從寬處理。

  開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生命權是公民一項最重要的權利,任何人未經法律許可,均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被告人宋某明知自己提供農藥的行為會幫助被害人曾某自殺,而對該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在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觀上,被告人宋某實施的提供農藥的行為,對曾某自殺成功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與曾某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因此,法院認為宋某的行為已構成了故意殺人罪。

  同時,法院鋻於被告人宋某是幫助癱瘓的被害人自殺,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又係初犯,認罪態度較好,遂對其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助人自殺可能構成犯罪

  在我國,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自殺未遂的,不可能被作為犯罪處理,更沒有處罰教唆、幫助自殺的規定。但在本案中,幫助別人自殺的宋某為何又受到刑罰呢?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稱,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的行為。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通常存在兩種情況:一是為他人自殺提供便利條件,例如提供針劑、藥物或者其他自殺工具,而自殺行為是其本人實行的;二是基於自殺者的要求,對自殺者實施了殺人行為,使其實現自殺。

  後一種,法學界通常稱之為“受託殺人”,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有自殺者的承諾,也不能成為殺人者免責的事由,殺人者肯定是按故意殺人罪處理。

  而前一種情形,通常不以犯罪論處。但如果幫助行為,客觀上與他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且主觀上對自殺者死亡的發生持有希望或放任態度,因而對社會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不過應視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

  承辦本案的法官稱,宋某應人要求幫助別人完成自殺的行為,屬故意殺人罪中情節較輕情形,且宋某的認罪態度好,可以從輕處罰。

  從本案的犯罪事實看,宋某明知曾某一心求死,給了她毒藥其肯定是會自殺的,但宋某仍對曾的死持放任態度,且實施了幫助行為,故宋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即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對於法院的前述判決,重慶市的王成律師稱,法院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非常準確,也是頗具人性化,充分體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法治精神。同時,他也希望進一步提高市民的法律認知水準,避免類似的悲劇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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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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