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自己:
曾因抑鬱症就醫
於是,法院委託南京腦科醫院對張小林進行精神病鑒定。
承辦法官洪途陪同專家到上海走訪了張小林曾經工作過的飯店,多位廚師同事反映,張小林平時就有點異於常人,比如炒菜時常常莫名其妙地走神,有時候鍋都燒起來了,他都沒反應。另外還了解到,張小林曾因抑鬱症到上海某醫院就診。
鑒定結論:
他作案時發病!
2008年7月11日,南京腦科醫院出具司法精神疾病鑒定書。鑒定結論為:張小林患有抑鬱症,作案時具有限制責任能力。
承辦法官洪途要求專家進一步解釋張小林的病情。專家介紹,精神疾病分為抑鬱、精神分裂、偏執三類,抑鬱症是情感性精神疾病,屬於重型精神病。抑鬱症分為五個等級,由輕到重分別表現為:適應障礙、抑鬱心境、輕度抑鬱、抑鬱發作、伴精神病症狀。張小林的病情已達到第四級,即抑鬱發作,他屬於“控制障礙”,遇刺激時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也想不到行為的後果,但辨認能力未受太大影響,所以才認定他“具有限制責任能力”。
判決結果:
無期徒刑,賠償34萬
合議庭最終決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小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判決張小林賠償死者父母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4萬餘元。
五級把關制度
杜絕錯判錯殺
死刑案件事關人命,容不得一丁點的馬虎,一旦把關失誤,錯判錯殺,將造成永遠沒法彌補的後果。我們在審理過程中,只要認為被告人具備申請精神鑒定的條件,一定會本著對當事人負責,對法律負責的態度,對被告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
赦免、減輕精神病人的罪責在全世界範圍都是一種共識。我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小林經鑒定患有抑鬱症,作案時欠缺控制能力,但仍有辨認能力,屬於“具有限制責任能力”,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正是依據這一點,以及他所犯的殺人罪行,最終做出了無期徒刑的判決。
當然,不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明明正常,卻謊稱患精神病,想要達到逃避刑事責任的目的。我們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其進行鑒定。如果把關不嚴,讓本該受到嚴懲的兇手逃脫其應受的懲罰,不僅對被害人不公平,對法律也是一種褻瀆。
南京中院對刑事案件定案把關極嚴,死刑案件有五級把關制度,即“承辦人、合議庭、審判庭、院長、審判委員會”層層把關,為的就是杜絕一切失誤。另外,我們在大要案審理中,既注重審查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也注意積極應對社會各界的反應,比如2010年審理南京西善橋兒子殺父親的案件中,深入案發地社區,以座談方式聽取群眾意見,充分考量各種因素,依法妥善處理案件。(洪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