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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宴後酒駕身亡 組織者被判賠償

時間:2010-05-06 08:26   來源:京華時報

  27歲的顧先生參加發小張某某的生日聚會後,獨自醉酒駕車發生車禍身亡。顧某家人認為,張某放任顧先生酒駕,存在過錯,因此起訴索賠17萬餘元。前天,順義法院判決張某賠償顧先生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0萬餘元。

  顧先生的家屬訴稱,去年12月4日下午,顧先生應邀參加張某的生日聚會。晚上10時許,又到歌廳繼續唱歌喝酒。次日淩晨,眾人離開歌廳後,張某和朋友們紛紛回家,顧先生獨自醉酒駕車回家,當行至順義區東大橋環島北側時,轎車失控與公路中心護欄相撞翻入溝內,顧先生不幸身亡。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顧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76.4mg/100ml,屬於醉酒;轎車時速為126.0公里/小時,構成超速,顧先生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悉,顧先生為家中獨子,事發時剛剛結婚不到兩個月。

  顧先生的父母和妻子認為,張某作為生日聚會組織者,在明知顧先生醉酒的情況下還讓其獨自駕車,置其安全于不顧,與顧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故起訴要求張某給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恤金的30%,共計17萬餘元。

  開庭時,張某到庭,一直低頭不語。他的代理人認為,在家中吃飯時,張某並沒有強制顧先生喝酒,顧先生是在歌廳第二次飲酒後發生的交通事故,張某沒有義務送顧回家,也沒有辦法阻止顧先生醉酒駕車。不同意賠償。

  法院認為,張某組織朋友聚會飲酒雖然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但他作為組織者,理應盡到對參與此次聚會相關人員的合理照顧義務。

  張某在明知顧先生駕車來參加聚會的情況下,在與顧先生共同飲酒後,理應有效地勸阻和制止顧在嚴重醉酒後駕駛車輛。但是,張某有能力卻未能合理地盡到上述義務,有過錯,應按其責任程度賠償合理損失。法院最終判決張某承擔20%的責任,賠償各項損失10萬餘元。(記者裴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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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馬豐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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