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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受益人遭滅門 30萬保險金不知該給誰

時間:2009-12-10 09:53   來源:四川線上

  成都的羅女士生前買了很多份保險,但她和父親及作為投保受益人的女兒卻在今年3月不幸遭遇了“滅門”慘案。現在的問題是:保險公司賠償的30多萬元保險金,該交給誰?由於《繼承法》和《保險法》對保險金的繼承作出了不同的規定,這樣一來,能夠領到保險金的有可能是截然不同的兩個人。目前,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正在審理這起案件,這也是《保險法》修訂之後,成都法院審理的首例涉及該法的案件。 

 

  滅門慘案投保人受益人雙亡

  38歲的羅娟生前是成都市某保險公司的員工,從2006年到2008年,羅娟以她本人的名義買了8份保險,指定女兒李義是唯一的受益人。今年3月25日,羅娟家發生滅門慘案。案發當天,高新區新義路某小區內一套房屋發生火災,一男子隨即從7樓縱身跳下,當消防隊員趕到案發現場時,發現起火的房間內有3具屍體。死者正是羅娟和父親羅道榮、女兒李義,經勘查現場的高新區公安分局刑警認定,三死者頭部都有不同程度的刀傷,這是一起他殺事件。而跳樓者劉愛榮是羅娟的男朋友。據小區鄰居介紹,羅娟多年前跟丈夫李斌離婚,3年前跟在某公司當保安的劉愛榮交往,兩人感情並不好。據介紹,羅娟生前在某保險公司工作,她曾為自己和女兒投保了鉅額保單,保險金總共有30多萬。

  30多萬保險金保險公司不知該給誰

  案發之後,羅娟的母親李桂彬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李桂彬認為,她作為羅娟的親生母親,丈夫、女兒和孫女都遇難了,她便是羅娟唯一的繼承人,理所當然應該得到這筆保險金。不料“半路殺出個程咬金”,羅娟的前夫李斌以他是李義親生父親、女兒唯一繼承人的身份要求領取保險金,這下保險公司懵了,這筆保險金是肯定要支付的,但到底應該給誰呢?由於李桂彬和李斌爭執不休,導致保險公司一直無法支付保險金。

  今年10月1日,修訂之後的《保險法》正式生效。同月20日,李桂彬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受理此案件後,在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告訴法官還有李斌的存在,為了查清事實,確定正確的權利人,法院通知李斌作為案件的原告參加訴訟。今年11月,法院開庭審案。一筆30萬元的保險金,為何會引起如此巨大的波瀾。主要原因在於修訂之後的《保險法》跟《繼承法》司法解釋中關於“死亡順序”存在衝突。

  《保險法》和《繼承法》該“聽”誰的?

  判給誰?

  聽《保險法》的

  保險金應給投保者母親

  李桂彬的代理律師,四川省元緒律師事務所甘恬説,根據《保險法》第42條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由此應該推定李義先於羅娟死亡,李桂彬便是羅娟現今唯一的繼承人,理應領取羅娟的身故保險金。甘恬説:“受益人的權益來源於被保險人的指定,而且受益人是隨時可以變更的,被保險人可以指定非直系親屬為受益人,這跟《繼承法》中的法定繼承人是不一樣的。按照常理來分析,被保險人肯定願意將保險金交給跟她關係親密的人,也就是説羅娟願意把保險金交給其母親李桂彬,而不是已跟她離婚的李斌。”

  聽《繼承法》的

  保險金應給投保者前夫

  李斌則表示,女兒身亡的時間是今年3月25日,當時修訂之後的《保險法》還沒有生效,而修訂前的《保險法》並沒有對被保險人等死亡順序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法》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其中規定:相互有繼承關係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的,推定長輩先死。因此,應該確認羅娟先於李義死亡,既然羅娟在保單上註明受益人是女兒李義,那麼這筆保險金就應該作為李義的遺産。當然,李斌便是該遺産的繼承人。

  到底誰繼承?

  還是只有聽法官的

  保險公司在答辯時稱,“滅門慘案”發生在新舊《保險法》的過渡時期,案件中所涉及的“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應推定誰先死亡”的特殊情形應該適用哪種法律尚不明確,這也是造成李桂彬和李斌爭議的主要原因,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無據可依。因此希望法院作出明確判決,以便以後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法律依據。

  青羊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本文中所有受害每人平均為化名)

  專家觀點也不一致

  四川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馮思然認為,任何權利義務關係都是事發當時産生和確定的,因此這起案件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來確定法律關係,應該由羅娟的前夫李斌繼承女兒李義的遺産。

  四川省尚上律師事務所主任梅剛認為,新法應優於舊法,《保險法》相對於保險金的賠付而言,跟《繼承法》相比是特殊法,因此應該優先適用《保險法》,《保險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位階高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從這個角度出發,這起案件應該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予以判決,應該由羅娟的母親李桂彬繼承這筆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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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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