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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發生三天后銀行獲ATM生産商全部賠償

時間:2008-02-21 10:05   來源:新快報

  許霆取款案重審在即,但日前本報在報道此案時,提出的“銀行是否已經獲得賠償”、“銀行緣何拒絕許家還錢?”等一系列問題在過去的三個月裏一直是個疑團。昨日,辯護律師吳義春在查看檢察機關提供的新材料時,揭開了疑團。

  在新的公訴材料中,廣州商業銀行有關工作人員、負責報案的保衛部副經理黃敏穗、個人銀行部門經理盧剛的最新筆錄首次“亮相”。

  根據筆錄顯示,事發3天后,ATM生産商——廣電運通就全額賠償了銀行的全部損失。

  事後3天商家全賠

  之前,銀行對於是否獲賠一事一直諱莫如深,而吳義春律師昨日從新材料中獲悉,銀行首次提供了一張“進帳單”,證明了廣電運通公司確實已為銀行的損失“埋單”了。記者看到該進帳單的“出票人”填的是廣州廣電運通金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則是“廣州市商業銀行清算中心”,而進賬的金額恰好是ATM損失的196004元。

  值得注意的是,廣電運通公司給廣州市商行匯款的日期是2006年4月27日,而銀行是在4月24日發現ATM出故障的。對此,吳義春表示,廣州市商業銀行和負責升級ATM的廣電運通公司之間有合同,ATM出故障後,廣電運通公司賠償了銀行的所有損失,證明他們之間啟動了民事程式解決賠償問題。“按照我的觀點,為什麼這不能適用在許霆身上呢?”

  事後5天銀行報案

  在報案人黃敏穗及個人銀行部門經理盧剛兩人的詢問筆錄中,銀行于2006年4月24日發現ATM出錯並造成損失後,並未正式報案,直到2006年4月30日才到廣州市經偵支隊報案。

  對於這段時間,黃稱:“我們和負責個人銀行的部門經理盧剛在核實到許霆的開戶資料後,來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找到了許霆的領導趙隊長……但許霆在2006年4月23日晚就收拾東西走了,連手續(辭職)都沒辦……”

  其中,盧剛在筆錄中説:“因為銀行一開始只是想把損失追回來,所以想先找許霆了解情況,耽誤了幾天時間,另外就是案件發生後,銀行到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後來在廣州市經偵支隊的指點下,又到冼村派出所報了案。”

  多次協商還款無果

  許父曾喊“還錢無門”,這與銀行在公安機關留下的詢問筆錄有出入。此前許父曾表示,“案發後銀行和派出所的人來過,沒提還錢的事,只是一味讓許霆自首。”而盧剛在詢問筆錄中卻表示,“在案發一個月後,我曾接到一個自稱是許霆的男子打來的電話,他説因為錢被偷,沒有那麼多錢還,問先還一半行不行。我當時就説希望你全部還清……許霆説,肯定還不清,最多只能還一半,我就跟他説:“希望他早點到公安機關自首,爭取把事情處理好,之後他就把電話挂了。”

  幹警登門許家還價

  另外,新材料中一份《關於偵辦廣州市商業銀行櫃員機內現金被盜竊案件情況説明》中提到,2006年11月12日,冼村派出所的兩名偵查員前往山西臨汾追捕犯罪嫌疑人許霆時,偵查員“讓許霆的父親勸許霆早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及退還款項,許父提出,還款後能否不再抓捕、追究許霆的法律責任。”

  偵查員拒絕了許父提出的要求,向其説明瞭幫助許霆還款和投案自首後可以減輕處罰,並再三叮囑許霆的父親儘快敦促許霆自首,但之後就沒有了許霆的消息。

  “在許霆被抓獲帶回廣州後,許霆的母親曾聯繫其中一名偵查員,許母稱自願幫助許霆退還贓款,並詢問了還款的方式。之後幾天,工作人員多次聯繫許母,許母稱許霆的行為不是盜竊行為,拒絕還款……” (記者 李斯璐 來源:新快報)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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