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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政部門規定離婚要宣讀“聲明”引發質疑

時間:2008-01-16 10:02   來源:人民日報

  焦點

  離婚要讀聲明書

  去年12月4日,離婚當事人毛先生向《北京青年報》投訴,在東城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時,婚姻登記員要求離婚雙方宣讀離婚聲明。拒絕宣讀,就不予辦理離婚。毛先生認為,這樣“生硬”的規定應該取消。“辦離婚本來心情就不好,還要大聲宣讀離婚聲明,這樣的規定對我來説是精神折磨。”

  對此,北京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解釋説,“離婚和結婚都需要宣讀聲明,這個環節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式。”2005年9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試行)》的確有這樣的內容。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參照本規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分別填寫並宣讀本人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盲人、聾啞人除外,但婚姻登記員應當在備註欄作相應的文字記錄);當事人應當在《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上簽名或者按指紋,婚姻登記員監誓並簽名。”而反對者認為,辦理離婚宣讀聲明“不近人情”。

  調查

  規定在各區執行不一

  據記者調查,宣讀離婚聲明這一程式,北京各個區民政局執行情況並不統一。

  12月28日上午,記者來到海澱區民政局,拿了一份宣傳離婚程式的資料,便走到諮詢臺詢問是否宣讀離婚聲明才能離婚。一位工作人員很耐心地解釋説:“不需要宣讀,看一下,簽字就行了。”

  同日下午,記者在西城區民政局看到,在檢查各種證件後,婚姻登記員對前來辦理離婚的張小姐説:“把下面的離婚聲明念一遍。”張小姐一臉平靜,低頭低聲念了起來。

  在西城區民政局,記者問及當天下午來辦理離婚的3對夫妻,都當場宣讀了離婚聲明。

  對於宣讀離婚聲明的感受,大多數人不是很在意。當張小姐辦理完離婚手續,記者上前來採訪,張小姐欣然答應,她的前夫也陪她坐了下來,兩人都比較平靜,還互相看了一下對方的離婚證。“這只是一個程式,”問及張小姐念離婚聲明的感覺時,張小姐如實説:“沒什麼,我無所謂。我反倒覺得通過這個加強一下法律意識挺好的。”張小姐説完便把離婚證書放進了包裏,旁邊她的前夫也説:“沒什麼,我也沒什麼感覺。”

  12月27日下午兩點半,記者來到東城區民政局,大廳裏已經來了好幾對來辦理結婚和離婚手續的夫妻。記者來到諮詢臺詢問是否要宣讀離婚聲明,一位工作人員非常肯定地回答説:“這是一個必須的程式,必須讀,是有文件規定的。”記者詢問了3對剛剛辦理完離婚的夫妻,他們的回答卻説沒有宣讀。其中一位王女士對記者的詢問有些不耐煩,説:“沒讀,有什麼好讀的,又不是不認識中國字。”另一位何女士則比較平靜:“沒讀,絕對沒讀!”她還向自己的前夫證實了一下:“你讀了那個離婚聲明瞭嗎?”得到的回答也是沒有。

  記者問道:“如果真的讓你當場宣讀離婚聲明,你願意讀嗎?”何女士説:“讓我讀,就讀唄,就是一行字嘛。再説,讀一下怎麼了?都離婚了,還怕什麼啊?”

  在西城區民政局,前來離婚的劉先生和其前妻對這個宣讀程式表示“沒感覺”、“無所謂”。劉先生是一位軍人,和妻子兩地分居已經好幾年了,聚少離多,兩個人最終決定還是離婚,但兩個人都表示“分手得很平靜”。

  也有感覺不自在者。一位在西城區民政局剛剛辦理完離婚登記的石先生説:“讀這個(離婚聲明)還是挺受爭議的。”説完就急急忙忙離開了。在其旁邊的前妻説:“如果你不想讀,就小點聲,糊弄過去就行了。我就讀的很小聲。”

  記者向北京市民政局發函要求採訪,截至發稿時還未收到任何答覆。

  評點

  不宜由政府部門簡單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朱力宇:

  當事人離婚登記時宣讀本人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這一規定和做法既無法律意義,也無實際意義,應予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結婚登記與離婚登記的性質完全不同。對登記結婚的雙方當事人來説,彼此之間今後將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結婚通常被認為是“神聖”、“莊嚴”的,而對當事人也是“愉悅”的。由當事人宣讀《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哪怕是在公眾場合,不僅可以被當事人和公眾所接受,在法律上也有其必要。離婚登記則不然,離婚後一般已經無須為對方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了。因此,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意義,哪怕是形式上的。而且一般來説,離婚對雙方當事人可能是一種解脫,但不是 “愉悅”的事。所以,讓他們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哪怕是在私密的場合,通常也會使當事人感到難堪。

  第二,規定當事人離婚登記時必須宣讀本人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無上位法的根據。這裡所説的上位法,包括國務院2003年7月30日公佈並於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北京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關於“離婚和結婚都需要宣讀聲明,這個環節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式”的解釋,並無法律、法規甚至是部門規章的根據。如果硬要説是“法定程式”,也是北京市民政局在自己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試行)》中規定的。

  第三,由當事人離婚登記時宣讀本人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對於查明登記離婚的夫妻是否有“不情願、不想離或者受脅迫”的情況,或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的情況,不會有實際的效果和影響。況且,婚姻登記員只要根據其他有關規定,就完全可以查明這些情況。

  像“當事人離婚登記時宣讀本人的《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之類涉及群眾生活的規定,應當實行“開門立法”,例如,舉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讓人民群眾廣泛參與,而不宜由政府部門簡單地做決定。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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