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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討“分手費”獲法院支援 雙方曾簽分手協議

時間:2008-01-06 10:15   來源:京華時報

  趙小姐與前男友李先生同居了3年。但因感情不和分手後,雙方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約定李先生給付趙小姐6.5萬元“分手費”和一部羚羊車。後因李先生拒絕履行協議,趙小姐將前男友告上法院。近日,豐臺法院判決支援趙小姐的訴訟請求。

  趙小姐和李先生自2001年8月開始同居生活,後因感情不和分手。2004年8月5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分手協議,約定:雙方財産歸趙小姐所有,李先生貸款購買的一輛羚羊轎車折抵3.5萬元歸趙小姐所有,李先生再給付趙小姐經濟補償6.5萬元,分3年還清。

  協議簽訂後,趙小姐一直使用該羚羊車,李先生也按期償還了該車餘下的3.5萬餘元貸款,但拒絕再賠償給趙小姐6.5萬元經濟補償,也不將車過戶給她。趙小姐於是起訴到法院,要求李先生履行分手協議。

  開庭時,李先生提出,他們是因感情不和分手,因此,分手協議中關於“分手費”的約定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規定,應屬無效。
  法院認為,公民有權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自行訂立合同。趙小姐和李先生簽訂的分手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認可。趙小姐的訴訟請求合理,法院支援。李先生提出的該協議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信。(記者裴曉蘭)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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