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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法》破除六大就業“潛規則”

時間:2008-01-02 09:10   來源:新華網 

  1月1日,我國就業領域首部基本法律《就業促進法》正式施行。勞動保障部門為此發佈解讀並指出,隨著這部新法的施行,以往較盛行的諸多就業“潛規則”被明確定性為違法,將得到有效遏制。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處負責人説,這部法律的出臺和施行,從制度上明確了勞動者的“勞動權”,由此帶來的一個直接轉變,在於破除了以下六個就業“潛規則”:

  

  一是招聘時挑肥揀瘦,錄用前“強查B型肝炎”。近年來,形形色色的就業歧視,從年齡、性別、戶籍轉向容貌、身高、體重、疾病,甚至向血型、生肖蔓延。以往,由於缺少配套細則支援,“公平就業”缺乏可操作性。在《就業促進法》中,“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被寫入總則,第62條規定“對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行為,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為配套規定,1月1日施行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還明確,用人單位“強查B型肝炎”將受處罰。

  

  二是公共職介中心成了“收費站”。《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為勞動者免費提供法定的公共就業服務。”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包括求職資訊、職介、就業指導等,且“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如果向勞動者收取費用,必須退還所得,並承擔法律責任。

  

  三是勞動監察部門重拳出擊,“黑職介”的卷簾門慌忙拉下,“大蓋帽”一走,“老面孔”猶在。《就業促進法》除了對違法職介作出法律定性外,還規定了依法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和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等實際約束。

  

  四是扣證件、收押金屢有發生。以往,有的職業仲介機構要先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才肯介紹工作,有的向求職者收取押金。《就業促進法》將這兩類行為明確定性為不合法,並應承擔違法責任。

  

  五是招個“經理”賣保險。長期以來,真假難辨的虛假職位資訊,給求職者造成諸多困擾。例如名為“銷售經理”,工作卻是賣保險,或者號稱“500強企業”,結果只是一家“微型公司”。對此,《就業促進法》規定了較嚴厲的懲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吊銷職業仲介許可證等。

  

  六是職工培訓費成了領導“出國基金”。在個別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被挪用當作領導的出國考察費、經理的MBA培訓費,這一現象並不鮮見。《就業促進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或者挪用職工教育經費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編輯: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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