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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患者同意即手術 溝通不足醫院作相應賠償

時間:2007-12-26 14:36   來源:中國法院網

  診療過程中,醫院未經患者同意將其雙側輸卵管切除。12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安徽省濟民腫瘤研究院淮南附屬醫院賠償患者劉某20848.81元(醫療費等損失的30%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

  2007年2月劉某因經期不規則伴小腹疼痛至淮南職工大學附屬醫院檢查,該院作出的“B超報告單”提示:“左側囊性畸胎瘤。”3月7日劉某經安徽省濟民腫瘤研究院淮南附屬醫院診斷為:“1、盆腔包塊性質待查?2、畸胎瘤?”併入住該院。3月9日在徵得劉某同意下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術”,術中見盆腔粘連嚴重,雙側輸卵管增粗、伴有積水,在未再行對劉某告知的情況下,手術由“剖腹探查術”改為“雙側輸卵管切除術+盆腔粘連松解術”。術後診斷為“慢性盆腔炎,雙側輸卵管積水”。劉某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劉某以醫院未經其同意將其雙側輸卵管切除造成其嚴重殘疾為由,要求被告淮南職工大學附屬醫院和安徽省濟民腫瘤研究院淮南附屬醫院賠償19萬元余。

  針對原告訴請,被告淮南職工大學附屬醫院辯稱,其對患者劉某的診斷無任何過錯,患者雙側輸卵管被切除同該院的診療行為無因果關係,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安徽省濟民腫瘤研究院淮南附屬醫院辯稱,其復查結論是正確的,其在探查過程中對於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的措施是正當的,也是符合醫療常規的,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託鑒定部門進行了鑒定,結論為:“淮南職工大學附屬醫院的診斷無明顯過錯,與原告雙側輸卵管切除無關;安徽省濟民腫瘤研究院淮南附屬醫院對原告的初步診斷未違反診療原則,術式選擇得當,但存在與原告溝通不足的缺陷。”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因婦科疾病分別在被告淮南職工大學附屬醫院和被告淮南某腫瘤醫院診療。被告淮南職工大學附屬醫院的診斷無明顯過錯,與原告雙側輸卵管切除無關,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安徽省濟民腫瘤研究院淮南附屬醫院對原告的初步診斷未違反診療原則,術式選擇得當,但存在與原告溝通不足的缺陷,故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沈敏 周桂芳)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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